温岭市通通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微军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1MAD09B5NXG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利岙村二区53幢5号(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29
(2024)浙1081民初679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台州市雄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温岭市通通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王**
温岭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369号
经查实,温岭市通通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3日期间,将温岭市泽国镇八份村村民建房(欧风路北侧、S1线东侧)地下室挖掘产生的渣土,运至温峤镇七一塘倾倒,数量共计10车175立方米,违法所得共计4000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柒仟伍佰元整(¥147,5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147500.00元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7-10
2
台运政罚〔2026〕05192
-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
2026-07-01
3
台运政罚〔2026〕05188
-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
2026-07-01
4
台运政罚〔2026〕05193
-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
2026-07-01
5
台运政罚〔2026〕05190
-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
2026-07-01
6
台运政罚〔2026〕05191
-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
2026-07-01
7
台运政罚〔2026〕05189
-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
2026-07-01
8
温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165号
经查明,当事人温岭市通通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7日,从浙江省路桥区金水路潮韵东方项目工地运输建筑垃圾倾倒在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金樟村村部对面,其中浙J07865运了2车,浙J02327、浙J03958、浙J00073、浙JB6053、浙J50880、浙J65567分别运了3车,浙JF6573运了4车,共计23车,每车约17.5方,总计约402.5方,每车收取费用600元,共计13800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190,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叁仟捌佰元整(¥13,800.00)
190000.00元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4-30
9
台路政罚﹝2026﹞05456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4月08日10时05分,温岭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228K3976+600路段检查时发现温岭市通通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温岭市通通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玖仟捌佰肆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玖仟捌佰肆拾元整。
9840.00元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
2026-04-08
10
台运政罚﹝2026﹞05100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4月01日09时33分,温岭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新伍线新河路段检查时发现温岭市通通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温岭市通通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2000.00元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
2026-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