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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嘉新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林江注册资本:499.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02MA7MT5JM23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滨江西路66号1、2、3、5幢1#1-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26
(2025)赣1102民初17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向**
上饶市嘉新贸易有限公司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信市监稽二处罚〔2023〕57号
2023年6月8日,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州区分局工作人员收到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对上饶市嘉新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长豆角的检测报告(编号:F23CTFE3009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根据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倍硫磷标准指标应≤ 0.05 mg/kg,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于2023年5月6日经营的长豆角进行检测,检验结果,长豆角的倍硫磷实测值为0.16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不合格长豆角是唐彬从广信区江天红梅蔬菜批发部处购进,长豆角共购进数量为26斤,购进价格为2.72元/斤,销售价格为2.8元,货值73元,违法所得73元。该批次不合格长豆角已全部销售和处理完毕。案发后,当事人现场提供相关合格证明及检验检测报告。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长豆角,经现场询问,已全部销售完毕。
案件性质:鉴于以上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属于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但案发后,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长豆角的购进商证照、进货凭证,应认定当事人已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义务。
0.00元
上饶市信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