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县新甸农机管理服务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裴占金 | 注册资本:50.5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25130742432T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宾县新甸镇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宾)应急罚〔2025〕0035
2025年10月13日宾县应急管理局接收到安全生产举报办理单后,于2025年10月15日到宾县新甸农机管理服务站进行调查核实,经调取该站视频监控,对该站主要负责人李晓艳、加油员柏双花询问,发现该站加油员柏双花在2025年10月11日06:32分左右未穿防静电服加油。主要证据有:现场视频监控、调查询问笔录等。
2025年10月13日宾县应急管理局接收到安全生产举报办理单后,于2025年10月15日到宾县新甸农机管理服务站进行调查核实,经调取该站视频监控,对该站主要负责人李晓艳、加油员柏双花询问,发现该站加油员柏双花在2025年10月11日06:32分左右未穿防静电服加油。主要证据有:现场视频监控、调查询问笔录等。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4条第1款和《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2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5条第1项、《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版》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哈尔滨市宾县应急管理局
2025-12-08
2
(宾)应急罚〔2025〕0018
宾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8月22日接收到木兰县应急管理局转交安全生产举报办理单后,于2025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宾县新甸农机管理服务站进行调查核实,该站已于2025年8月9日通过自检自查发现防撞护栏高度不符合行业标准,已纳入整改计划,由于附近主干道施工和天气原因,致使整改不及时。现场调查核实时正在整改中,经现场测量高度为0.4米,与《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第14.2.3规定的要求相差0.1米。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等。
宾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8月22日接收到木兰县应急管理局转交安全生产举报办理单后,于2025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宾县新甸农机管理服务站进行调查核实,该站已于2025年8月9日通过自检自查发现防撞护栏高度不符合行业标准,已纳入整改计划,由于附近主干道施工和天气原因,致使整改不及时。现场调查核实时正在整改中,经现场测量高度为0.4米,与《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第14.2.3规定的要求相差0.1米。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等。并于2025年8月26日依法立案。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第14.2.3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参照《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用裁量基准(2024)版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等的规定。该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故对其处罚应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事实清楚,使用正确,决定对宾县新甸农机管理服务站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免于罚款的行政处罚。
-元
哈尔滨市宾县应急管理局
2025-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