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赣州立诺家具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魏龙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82MA37MWX22Y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龙岭镇新屋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20
(2022)赣0113民初569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叶**
赣州立诺家具有限公司,江西中财宝辉担保有限公司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2
2022-06-20
(2022)赣0113民初5697号
民间借贷纠纷
朱**
赣州立诺家具有限公司,江西中财宝辉担保有限公司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市市监处罚〔2025〕438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述316户有限公司、27户个人独资企业、8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1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等共352户企业未公示2021、2022年年度报告,也未到登记机关办理歇业备案及注销登记,经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南康区税务局的税务、南康区人民法院及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反馈复函证明,属于从未进行税务登记或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纳税,且不涉及股权冻结和股权出质的情形。并且经南康区市场监管局出具以上352户企业未办理歇业备案及注销登记等的情况说明,结合赣州市南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告、现场实地核查等方式,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也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线索移送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 2.赣州市南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2021年度、2022年度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名单》,证明赣州市南康区有412户企业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年报的事实; 3.赣州市南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2024年南康区市场监管局实地核查材料411份(注:其中赣州市南康区金权怡林有限公司在注册地址正常经营,未附实地核查表),证明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的事实; 4.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南康区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协助调查关于赣州市南康区思苏家具有限公司等412户企业连续6个月内是否正常缴税的回函》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未进行税务登记或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纳税的事实; 5.赣州市南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函询南康区人民法院及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材料后的回函材料2份,证明通过函询的412户企业中有江西双亿家具有限公司等48户企业不易吊销的事实; 6、赣州市南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收到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南康区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协助调查赣州市南康区李姑果蔬专业合作社等9户企业连续两年或以上是否纳税或税务备案证明的回函》,证明赣州市南康区李姑果蔬专业合作社等9户企业中有7户从未进行税务登记信息确认(即在税务系统未查询到登记信息),有1户属非正常状态,有1户属注销状态的事实; 7.赣州市南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江西省永兴家俱有限责任公司等352户企业未办理歇业备案登记及注销登记的情况说明》,证明以上316户有限公司、27户个人独资企业、8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1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等共352户企业未向登记机关登记歇业备案及注销登记,属自行停业的事实; 8.赣州市南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及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41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注册地查无上述企业的事实; 9.赣州市南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限期办理歇业备案、注销登记或补报年报的提示公告》,证明赣州市南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向社会公告,对对未依法公示2021、2022年年度年报的企业启动专项清理的事实。 案件性质:当事人不仅未按规定公示2021、2022年度报告,且未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连续六个月以上未报税并查无下落,也未到登记机关办理歇业备案及注销,且不涉及股权冻结和股权出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之规定,构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后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其他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拟对上述316户有限公司、27户个人独资企业、8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1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等共352户企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0.00元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赣州市南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赣州市南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0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赣州市南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2-07-0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赣州市南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1-07-0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赣州市南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