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正海口腔门诊部(普通合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正海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0583499269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侨信大厦2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9
(2025)浙0303行初107号
罚款,警告
瑞安正海口腔门诊部(普通合伙)
瑞安市卫生健康局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
2025-06-05
(2025)浙03民终926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林**
李**,戴**,李**,瑞安正海口腔门诊部(普通合伙)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9-19
(2024)浙0381民初836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林**
李**,瑞安正海口腔门诊部(普通合伙),戴**,李**
瑞安市人民法院
4
2024-09-04
(2024)浙03民终4287号
排除妨害纠纷
瑞安市银座广场业主委员会
瑞安正海口腔门诊部(普通合伙),瑞安市潮童星摄影馆,瑞安市商贸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4-05-23
(2024)浙0381民初977号
排除妨害纠纷
瑞安市银座广场业主委员会
瑞安正海口腔门诊部(普通合伙),瑞安市商贸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瑞安市潮童星摄影馆
瑞安市人民法院
6
2024-02-23
(2024)浙0381民初977号
排除妨害纠纷
瑞安市银座广场业主委员会
瑞安市商贸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瑞安市潮童星摄影馆,瑞安正海口腔门诊部(普通合伙)
瑞安市人民法院
7
2022-07-29
(2021)浙0381民初10982号
排除妨害纠纷
瑞安正海口腔门诊部(普通合伙),瑞安市潮童星摄影馆
瑞安市商贸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
8
2022-07-29
(2021)浙0381民初10982号
排除妨害纠纷
瑞安正海口腔门诊部(普通合伙),瑞安市潮童星摄影馆
瑞安市商贸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
9
2022-06-29
(2021)浙0381民初10982号
排除妨害纠纷
瑞安正海口腔门诊部(普通合伙),瑞安市潮童星摄影馆
瑞安市商贸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
10
2022-06-29
(2021)浙0381民初10982号
排除妨害纠纷
瑞安正海口腔门诊部(普通合伙),瑞安市潮童星摄影馆
瑞安市商贸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卫医罚﹝2025﹞17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的规定填写1名患者门诊病历资料;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伪造病历资料的。其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已构成违法。李某某涉嫌未按照规定填写保管病历,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伪造病历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22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对瑞安正海口腔门诊部(普通合伙)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22000元;
22000.00元
瑞安市卫生健康局
2025-04-27
2
瑞卫传罚﹝2024﹞62号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从2024年9月3日开始直至2024年9月14日案发,灭菌周期运行未形成文件记录的行为,不符合《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506-2016)7.2.3“每个灭菌周期运行均应形成文件记录,文件记录应保存3年,记录格式内容见附录F。”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3500.00元。行政处罚的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对瑞安正海口腔门诊部(普通合伙)予以如下处罚:罚款金额:3500元;
3500.00元
瑞安市卫生健康局
2024-12-04
3
瑞卫传罚﹝2024﹞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瑞卫传罚〔2024〕4号 案件名称:瑞安正海口腔门诊部(普通合伙)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案 被处罚人名称:瑞安正海口腔门诊部(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名称:李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瑞安正海口腔门诊部(普通合伙)消毒口腔医疗器械未执行《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310.2-2016)中关于"5.7.6剪刀和血管钳等轴节类器械不应完全锁扣"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15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瑞安市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03月19日
对瑞安正海口腔门诊部(普通合伙)予以如下处罚:罚款金额:1500元;
1500.00元
瑞安市卫生健康局
2024-03-19
4
瑞卫传罚﹝2023﹞4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瑞卫传罚〔2023〕45号 案件名称:瑞安正海口腔门诊部(普通合伙)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案 被处罚人名称:瑞安正海口腔门诊部(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名称:李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瑞安正海口腔门诊部(普通合伙)口腔器械出现破包情形不符合《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6.6.4C)“纸塑袋包装时应密封完整,密封宽度≥6mm,包内器械距包装袋封口处≥2.5cm。纸袋包装时应密封完整。”的规定。牙科手机漏油情形不符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二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5.8.1.8d)3)“应检查有无湿包,湿包不应储存与发放,分析原因并改进;”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已构成违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15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瑞安市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年10月08日
对瑞安正海口腔门诊部(普通合伙)予以如下处罚:罚款金额:1500元;
1500.00元
瑞安市卫生健康局
2023-10-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