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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峰能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永利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2MA7E1JBA11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汽车产业园天瑞路3号3幢6层6140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武市监梅处罚﹝2023﹞16号
该单位于 2022年3月7日共生产合成型柴油发动机油(规格型号:4L/桶 CI-4 15W-40)4 桶,成本价格:55元/桶,销售价格:60元/桶,全部销售给济宁胜康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在该经销商处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低温动力黏度项目不符合GB/ 11122-2006《柴油机油》标准,依据《山东省车用润滑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实施细则(2023年版)》,判定为不合格。本案货值金额: 240元,违法所得:2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480元;2、没收违法所得:20元。
480.00元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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