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甸县桂珍综合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桂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23MA19QKDH52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黎明乡政府所在地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甸市监处罚〔2026〕14号
林甸县桂珍综合超市(经营者:赵桂珍)于2025年06月01日,在林甸县小娟食品批发部购进的10袋宅剧食袋盐焗味鸡腿,每袋进货价格5.00元,销售价每袋6.00元,已销售8袋,仅剩2袋超过保质期。检查时该超市当场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和经营食品许可证及进货票据。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行为“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该超市于2025年2月14日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被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季青市场监管所进行行政处罚(罚款),2025年7月18日同样是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被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季青市场监管所免予行政处罚,针对该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建议拟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宅剧食袋盐焗味鸡腿2袋;2、罚款:20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
2026-04-27
2
林甸市监处罚〔2025〕27号
林甸县桂珍综合超市于2025年2月7日在林甸县四季香酒坊购进的玉米白酒二十斤购进价每斤3.50元,销售价每斤4.00元和高料白酒二十斤购进价每斤4.,50元,销售价每斤5.00元,共四十斤但未销售,货值金额180元,未向供货商索要供货商资质和供货凭证未销售,散装食品销售已整改完毕,增加防尘防蝇设施。
拟给予当事人如下减轻处罚:1、没收玉米白酒二十斤和高粱白酒二十斤共四桶四十斤,2、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
2025-03-13
3
林甸市监处罚[2024]26号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日常主要经营食品销售,所需食品主要有面包、饮料、小食品等,从供货商采购上述食品时,未向供货商索要并保存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采购食品未索要并保存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行为。执法人员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于2024年5月13日再次对林甸县桂珍综合超市(经营者赵桂珍)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其仍未索要并保存供货商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经营者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了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2.由经营者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了经营者主体资格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了现场检查时相关的事实情况;
4.询问笔录二份, 证明了当事人违法事实的相关情况;
5.现场照片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现场的相关情况。
警告#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大庆市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