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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甸县桂珍综合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桂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23MA19QKDH52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黎明乡政府所在地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甸市监处罚〔2025〕27号
林甸县桂珍综合超市于2025年2月7日在林甸县四季香酒坊购进的玉米白酒二十斤购进价每斤3.50元,销售价每斤4.00元和高料白酒二十斤购进价每斤4.,50元,销售价每斤5.00元,共四十斤但未销售,货值金额180元,未向供货商索要供货商资质和供货凭证未销售,散装食品销售已整改完毕,增加防尘防蝇设施。
拟给予当事人如下减轻处罚:1、没收玉米白酒二十斤和高粱白酒二十斤共四桶四十斤,2、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
2025-03-13
2
林甸市监处罚[2024]26号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日常主要经营食品销售,所需食品主要有面包、饮料、小食品等,从供货商采购上述食品时,未向供货商索要并保存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采购食品未索要并保存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行为。执法人员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于2024年5月13日再次对林甸县桂珍综合超市(经营者赵桂珍)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其仍未索要并保存供货商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经营者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了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2.由经营者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了经营者主体资格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了现场检查时相关的事实情况; 4.询问笔录二份, 证明了当事人违法事实的相关情况; 5.现场照片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现场的相关情况。
警告#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大庆市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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