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果田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童凤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26MAD2TLWNXW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浦阳街道西山北路169号自南向北第三间(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浦综执罚决字〔2024〕第003102号
2024年10月21日10时00分,当事人浦江县果田超市因店内水果比较多放不下和放在门口容易吸引客户的原因,将橘子等水果放在浙江省浦江县浦阳街道西山北路169号自南向北第三间门口经营,占地面积3平方米,未超出走廊(屋檐)垂直面积。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后对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年10月21日14时前停止超店面经营。2024年10月21日15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浦江县果田超市逾期未改正,仍将苹果、橘子等水果放在浙江省浦江县浦阳街道西山北路169号自南向北第三间门口经营,未超出走廊(屋檐)垂直面积,占地面积1平方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规定,已构成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超店面经营的占地面积为3平方米,经责令整改后逾期仍未整改,占地面积为1平方米,未超出走廊(屋檐)垂直面积,参照《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建设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符合序号39“情节较轻”的情形,适用条件为“逾期不改正,超门窗面积在3平方米以下且未超过门廊(屋檐)垂直面积的。”,裁量幅度为“可以处100元以上370元以下罚款”。
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300.00)
300.00元
浦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0-24
2
浦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022号
2024年1月4日上午8时左右,当事人浦江县果田超市因店内水果比较多放不下,且为了吸引客户在浙江省浦江县浦阳街道西山北路169号自南向北第三间店外展示和经营商品,店外摆放了7箱柚子,16个空箱子,占地面积4平方米。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发放责令改正通知,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1月4日14时前停止店外经营行为,自行整改到位。2024年1月5日9时22分左右,我局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浦江县果田超市仍在浙江省浦江县浦阳街道西山北路169号自南向北第三间门口进行店外经营商品,店门外放了两袋柚子,占地面积约1平方米,逾期未整改到位。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
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
规定。
鉴于当事人逾期未整改,且占地面积为1平方米,参
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城市
建设管理领域序号11“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
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未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属于等次二类“未在规定期限
内改正完毕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百
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300.00元
浦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管局)
2024-0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