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旭本电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雷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4MA3DK7U540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虹桥路城中城商业楼3#619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10-08
(2026)鲁0305民初37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三联电器有限公司
高*,青岛旭本电器有限公司,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2
2026-08-14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省君利雪厨房电器有限公司
青岛旭本电器有限公司,王**
博兴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7-31
(2026)鲁0305民初37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三联电器有限公司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城市监处罚〔2025〕240号
经查,当事人青岛旭本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成立,主要从事零售及网上销售电器和冷藏设备业务。当事人于2022年4月22日和2022年4月23日在京东平台分别开设“格点旗舰店”和“格点商用电器旗舰店”,该两个店铺共用当事人公司账户,主要进行网上销售商用冷藏设备。当事人于2022年4月在天猫平台开设“格点旗舰店”,因经营亏损于2023年6月份主动关店。
查明,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提高产品成交率”,当事人通过时任运营经理石磊(手机号码18668241146,号码属地为浙江杭州,2023年底已离职,电话多次拨打无法接通)安排公司内部员工刷单(内刷)和公司外部刷手刷单(外刷)两种方式虚构交易,再利用两种方式在不产生物流信息的情况下完成刷单完整过程,主要以外刷为主。内刷就是运营经理安排当事人员工下单商品,支付完成以后按照“出库”流程完成订单交付,然后过一段时间刷单员工选择“退款”或者“退货退款”退回所付货款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公司转账刷单员工,完成刷单。外刷就是运营经理提前根据所销售的货物组合形成的一个组合刷单,再打包发送给刷手按照这个货物组合进行刷单支付,由运营经理或通过财付通提前支付刷手刷单本金,或刷单完成以后通过财股通支付刷手刷单本金。当事人运营经理组织“内刷”不支付内部员工本人佣金;当事人运营经理组织“外刷”的刷手和当事人无直接联系,由运营经理组织刷手利用刷单人京东平台财付通账户拍下订单支付货款,佣金和刷单货物本金由运营经理以财付通账户或者微信、支付宝等多种形式和刷单人结算;当事人通过现金方式和运营经理根据实际出货订单量和运营经理结算薪酬和,当事人不掌握具体的刷单过程详情。当事人线上销售的冷藏设备属于大件商品,通常以客户货物自提或者销售方送货上门的方式成交,故此不产生相应的物流信息;第一种操作方法是:当事人根据物流公司物流单编号规则,在虚假交易订单的“出库”方式中选择“自己联系物流”,然后选择相应的“物流公司”,填入虚假的“物流单号”,“客户”(刷单人)签收,平台默认产生评论后,完成完整的“刷单”过程;第二种操作方法是:当事人在虚假交易订单的“出库”方式中选择“自己联系物流”,“物流公司”选择“厂家自送”,然后输入虚假的“送货人姓名”和“送货人电话”,“客户”(刷单人)签收,平台默认产生评论后,完成完整的“刷单”过程。由于以上两种方式都是“客户”(刷单人)“自己联系物流”或“厂家自送”,京东平台默认“点对点”送货给客户签收,故不产生物流信息,当事人无刷单物流成本,刷单不实际产生订单物流信息。当事人进行刷单操作的订单完成以后会默认自动生成评论。
查实,当事人京东平台两个店铺“格点旗舰店”和“格点商用电器旗舰店”2023年度总销售量是45312单(12409单+32723单),总销售额是57,232,895.91元,刷单金额为50,954,499.25元。总销售额和刷单金额的差额是6278396.91元,大于2023年当事人税务系统申报的销售额6274078.66元。当事人因刷单炒信对交易增长与收益增加的情况难以核查,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未有证据表明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开设“格点旗舰店”网店有虚假交易行为。未有证据表明当事人所注册的网店在2023年度以外时间段有虚假交易行为。另,因当事人现处于限制办理登记业务状态,承诺将于案件处罚执行完毕以后主动更改住所地址。
当事人刷单炒信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参考《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鲁市监法规字〔2024〕5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版)》反不正当竞争类第三项“经营者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较轻】裁量标准“具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从轻情形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250000.00元
250000.00元
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2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
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6-07-1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