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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吉美美容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蝾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1MAC7L0DC0L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金子坝街道施州大道168号和润城一期B1栋1304、 1305、1306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4〕264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操作间内存放的未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或使用期限的匠心眉眼唇辅助剂72支,无中文标签标示的“J-PRO Cream”产品2支,无中文标签标示的进口纹眉针头15种共3110个,以上产品均是当事人合伙人彭丹萍在成都市美博会上购进的,未保存进货凭证,未索要供货商资质、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文件。 同时查明,涉案的17种产品中“J-PRO Cream”和匠心眉眼唇辅助剂是用于表面麻醉,其他15种产品均是纹眉针头,涉案的17种产品进货价为: 1.J-PRO Cream,Lidocaine 25mg+Prilcaine 25ng(无中文标签标识),3元/支,共2支,货值金额6元; 2.匠心眉眼唇辅助剂(粤妆20190164) 未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或使用期限,3元/支,共72支,货值金额216元; 3.PERMANENT PROFESSIONAL NEEDLES 无中文标签标识,0.3元/个,共65个,货值金额19.5元; 4.GANGYA?港雅 无中文标签标识(蓝色),0.1元/个,共768个,货值金额76.8元; 5.7-F Machine Cartridge 无中文标签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0.3元/个,共53个,货值金额15.9元; 6.Traditional Needle caps 无中文标签标识,0.1元/个,共156个,货值金额15.6元; 7.Purel Traditional Needle Caps 无中文标签标识,0.3元/个,共71个,货值金额21.3元; 8.Nano/DISPOSABLE TIP STERILE NANO无中文标签标识,0.3元/个,共14个,货值金额4.2元; 9.DISPOSABLE&FORSINGLE USE ONLY!无中文标签标识,0.1元/个,共150个,货值金额15元; 10.Caution Iso 9002无中文标签标识,0.1元/个,共113个,货值金额11.3元; 11.Brown:Sterilized in E.O.无中文标签标识,0.1元/个,共54个,货值金额5.4元; 12.P1-Traditional Naedles无中文标签标识,0.1元/个,共220个,货值金额22元; 13.STERILE:Gamma Ray Iso 9002无中文标签标识,0.1元/个,共925个,货值金额92.5元; 14.F-15 Machine cartridge无中文标签标识,0.3元/个,共51个,货值金额15.3元; 15.Eyebrow lip temptation CHINA无中文标签标识,0.1元/个,共26个,货值金额2.6元; 16.GANGYA?港雅 TATTO,0.1元/个,共394个,货值金额39.4元; 17.7F PERMANENT PROFESSIONAL NEEDLES无中文标签标识,0.3元/个,共50个,货值金额15元。 以上价格均为当事人彭丹萍口述,未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或使用期限的匠心眉眼唇辅助剂货值金额216.00元,其他未标注中文标签标示的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77.80元。涉案的17种产品均是在纹眉过程中使用,不单独进行收费,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根据2019年第二批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结果,用于美容行业中,纹眉、纹眼线时使用的针刺器械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同时查明,当事人与投诉人签订了《消费告知书》,不存在强制性消费、虚假宣传等情况。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未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和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未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七)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予以从轻的行政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或使用期限的匠心眉眼唇辅助剂68支; 2.罚款10000.00元。
100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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