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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瑜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元)
统一信用代码:313100006929128780所属地区:上海市
企业地址:嘉松南路288号317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12-02
(2018)沪0117民初9058号
代理合同纠纷
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
马**
裁判文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
2018-09-04
(2018)沪0117民初2685号
代理合同纠纷
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
方**
裁判文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3
2018-08-03
(2018)沪0117民初3135号
委托合同纠纷
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
吕*
裁判文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4
2018-07-31
委托合同纠纷
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
马**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5
2018-04-26
(2018)沪0117民初2685号
代理合同纠纷
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
方**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6
2018-04-12
(2018)沪0117民初3135号
代理合同纠纷
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
吕*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7
2017-08-17
(2017)沪0117民初11020号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方**
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8
2017-05-21
(2017)沪0117民初5130号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
吕*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9
2015-01-14
(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6682号
代理合同纠纷
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
许*
裁判文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10
2014-09-20
代理合同纠纷
许*
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1-14
2018-07-26
(2018)沪0117民初3135号
委托合同纠纷
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与吕*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9-01-14
2018-03-29
(2018)沪0117民初3135号
委托合同纠纷
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与吕*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10-22
2016-03-10
(2016)沪0117民初2804号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与陶**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10-22
2016-03-17
(2016)沪0117民初3803号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与王**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09-21
2017-08-17
(2017)沪0117民初9820号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与王*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7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8-09-21
2017-08-22
(2017)沪0117民初5130号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与吕*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09-21
2017-11-30
(2017)沪0117执4664号
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与周**其他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8-03-02
2018-02-09
(2017)沪01民终13012号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王*诉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17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8-03-02
2017-09-21
(2017)沪0117民初9820号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与王*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6774.80元
民事案件
10
2017-12-30
2017-11-20
(2017)沪0117民初11020号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与方**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司律罚决﹝2023﹞4号
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在代理徐德顺等与徐德文等共有纠纷一案中,2021年2月24日,蔡家娟(委托方)转账20万元至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于国兵律师银行账户;2023年8月21日,于国兵律师将20万元费用汇入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银行账户;2023年8月25日,于国兵又要求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将20万元退回至于国兵律师银行账户;2023年8月25日,于国兵律师退回20万元收费至蔡家娟银行账户。于国兵律师未及时将收取的费用交至律师事务所,于国兵律师涉嫌私自收案收费。于国兵律师将20万元费用汇入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银行账户时,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询问钱款来源、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等,于国兵律师未告知钱款来源且表示先不需要开发票,未发现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违规收案收费的违法行为。u200bu200b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在代理徐德顺等与徐德文等共有纠纷一案中,对该案进程不管不问,不督促律师及时推进案件,导致委托人去公安机关报案,到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律师事务所公章由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保管,用印审批不严。不督促律师及时将收费交到律师事务所银行账户,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在司法行政机关核查律师事务所内有无法检离任人员时,律师事务所不重视相关工作,由行政人员简单应付相关任务要求。
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上海市松江区司法局
2024-0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