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鸿喜饮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启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27MACDW07A1H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华侨路18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市监处罚〔2023〕1584号
苍南县鸿喜饮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7MACDW07A1H;经营者:李**;经营场所:苍南县灵溪镇华侨路180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饮许可,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使用农产品零售。;邮政编码:325800。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12日由杭州鲜沐科技有限公司配送,购入“荔枝”4.5kg,价格为13元/kg,共计58.5元。上述“荔枝”农产品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除虫脲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除虫脲,mg/kg,标准指标≤0.5,实测值1.2;检验依据:GB 23200.45-2016)”。截止案发,当事人的上述4.5公斤“荔枝”农产品全部销售完毕,其中抽检数量4kg,单价13元/kg,共计收入52元,另外0.5kg荔枝主要用于饮料配料,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故本案货值金额58.5元,违法所得52元。另查明:当事人苍南县鸿喜饮品店经营场所面积为71平方米。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违法所得52元,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共计2052元上缴财政。
20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