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县香口乡真全粮酒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贾华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2MA4EGL2X4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郧西县香口乡上香口村1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郧西市监处罚〔2026〕23号
现已查明:①当事人自2021年1月22日办理《营业执照》后,因生产流程不规范,环境卫生不达标等原因,一直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②上述苞谷酒系当事人于2025年8月份生产,共生产80斤,成本13元/斤,使用的生产原料玉米系当事人自产的,该批次苞谷酒自生产以来,未对外销售,仅在抽检时销售4斤(抽检人员抽样时购买),销售价格15元/斤,其余为当事人自己饮用。货值金额1200元,违法所得8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苞谷酒2.8kg);
2.没收违法所得8元;
3.并处罚款3000元。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涉案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苞谷酒2.8kg);
3.没收违法所得8元;
4.并处罚款3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008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