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县标磊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永发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32126MA7591D415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塘川镇陶家寨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互市监罚﹝2024﹞13号
经调查,该公司生产厂区位于: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威远镇兰家村,现处于停产状态。2023年4月18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到该公司进行抽检,当时抽检型TAB号规格为200X100X55(MM)的路面砖50块,2023年5月26日青海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编号为CAPSLOCKSQZJC2023-0132),经抽样检验,依据GB/T28635-2012及《2023年青海省混凝土路面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SHIFT该样品所检项目中尺寸允许偏差、强度等级不符合标准要求,其他项目符合标准要求,综合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CTRL此次抽检的混凝土路面砖抽检基数为10000块,抽检50块,买样价格为单价0.4元/块,合计20元,剩余9950块,未进行出厂检验,截止目前剩余9950块路面砖已销售完,销售价格为0.4元/块,成本价为0.38元/块,无同批次同规格的路面砖库存,获得违法所得10000X0.4-10000X0.38=200元。货值金额10000X0.4=4000元。
当事人未进行产品质量检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处以货值金额一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4000X1=4000元。鉴于当事人的生产销售的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下,根据《青海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条件,属于从轻裁量等级,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4000.00元
互助土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7
2
互市监罚字﹝2024﹞9号
经查,该公司生产厂区位于: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威远镇兰家村,现处于停产状态。2023年4月18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到该公司进行抽检,当时抽检型号规格为200×100×55(MM)的路面砖50块,2023年5月26日青海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编号为SQZJC2023-0132),经抽样检验,依据GB/T28635-2012及《2023年青海省混凝土路面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该样品所检项目中尺寸允许偏差、强度等级不符合标准要求,其他项目符合标准要求,综合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此次抽检的混凝土路面砖抽检基数为10000块,抽检50块,买样价格为单价0.4元/块,合计20元,剩余9950块,未进行出厂检验,截止目前剩余9950块路面砖已销售完,销售价格为0.4元/块,成本价为0.38元/块,无同批次同规格的路面砖库存,获得违法所得10000×0.4-10000×0.38=200元。货值金额10000×0.4=4000元。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2、处以货值金额一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4000×1=4000元。
4000.00元
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3
3
互市监罚字﹝2024﹞6号
经查,该公司生产厂区位于: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威远镇兰家村,现处于停产状态。2023年4月18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到该公司进行抽检,当时抽检型号规格为200×100×55(MM)的路面砖50块,2023年5月26日青海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编号为SQZJC2023-0132),经抽样检验,依据GB/T28635-2012及《2023年青海省混凝土路面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该样品所检项目中尺寸允许偏差、强度等级不符合标准要求,其他项目符合标准要求,综合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此次抽检的混凝土路面砖抽检基数为10000块,抽检50块,买样价格为单价0.4元/块,合计20元,剩余9950块,未进行出厂检验,截止目前剩余9950块路面砖已销售完,销售价格为0.4元/块,成本价为0.38元/块,无同批次同规格的路面砖库存,获得违法所得10000×0.4-10000×0.38=200元。货值金额10000×0.4=4000元。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2、处以货值金额一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4000×1=4000元。
4000.00元
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