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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县绵喜福烟酒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段豪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722MAB3KX5F3M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大西关社区乐城公园锦庭小区4号楼1层10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城烟处﹝2025﹞第129号
2025年7月9日9时15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举报有人在乐城公园绵喜福烟酒店买到非本店代码卷烟。2025年7月9日10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执法人员:陈瑞雪,执法证号:27080352016、王汉军,执法证号:27080352004。向本店负责人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对店内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段豪有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经稽查员查验,该批卷烟可能涉嫌假冒伪劣卷烟,当事人还具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在其柜台查获非本店32位喷码的卷烟玉溪(缤果爆)2条,芙蓉王(沁爽细支)2条、钻石(一品荷花)2条、芙蓉王(绽放)1.9条.芙蓉王(锦绣)1.9条,无牌号卷烟1.8条。共计6个品种11.6条。当事人段豪在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合法有效证明。上述卷烟32位喷码当场已经过当事人段豪确认。当事人段豪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告知当事人段豪七日内到城固县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执法现场无财物遗失,物品损坏。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段豪有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的规定,段豪的1.8条卷烟为无标志的外国卷烟,存在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行为。现查明,当事人段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由于自己店中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销售,遂在网上添加卖烟微信,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段豪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根据《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5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5】22号),《2025年涉案无品牌卷烟基础价格》当事人段豪违法进货总额为3186.10元,无标志的外国卷烟价格为299.83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查获案件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3186.10元7%的罚款,计223.02元,全额上缴国库。
223.02元
城固县烟草专卖局
2025-08-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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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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