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长街长胜鲜果大卖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飞 | 注册资本:0.001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26MA291X6C0F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宁海县长街镇环河新街5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5〕270号
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长街长胜鲜果大卖场分别于2025年2月11日,从宁海县蔬菜果品批发交易市场一商户(当事人无法提供具体信息)处,以X元/kg的价格购入小台农(芒果)8kg,以X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于2025年2月17日,从宁海县蔬菜果品批发交易市场一商户(当事人无法提供具体信息)处,以X元/kg的价格,购入龙眼10kg,以X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2025年2月18日,本局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前述6kg库存小台农(芒果)、7kg库存龙眼进行抽样,抽取芒果检验用样品4kg(含备样2kg,以X元/kg的价格购买)、龙眼检验用样品3kg(含备样1.5kg,以X元/kg的价格购买),委托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备份样品由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保管。该检验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12日、2025年3月21日出具了编号分别为的2份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记载如下:经抽样检验,小台农(芒果)噻嗪酮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中小台农(芒果)噻嗪酮项目实测值为0.21mg/kg,标准指标为≤0.1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为GB 23200.121-2021;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实测值为0.128g/kg,标准指标为≤0.05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为GB 5009.34-2022(第一法)。 2025年3月12日及2025年3月21日,本局收到前述检验报告并分别于当日将其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自述,检验期间前述小台农(芒果)、龙眼库存分别以X元/kg、X元/kg的价格全部销售出去,无库存。货值金额428元,违法所得116元。当事人于收到检验报告当天在其经营场所内张贴不合格信息公示及召回公告对上述批次抽检产品进行召回,但截至2025年3月26日无相关产品召回。2025年3月21日,被本局查获。另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长街长胜鲜果大卖场在采购前述小台农(芒果)、龙眼时,未如实记录前述食用农产品的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48平方米,从业人员2人。
当事人宁海县长街长胜鲜果大卖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当事人宁海县长街长胜鲜果大卖场销售噻嗪酮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小台农(芒果)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龙眼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构成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不属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16元;(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116元;(三)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3116元。
3000.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7
2
宁市监处罚〔2024〕884号
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长街长胜鲜果大卖场分别于2024年6月30日,从宁海县蔬菜果品批发交易市场一商户(当事人无法提供具体信息)处,以X元/kg的价格购入小台农芒果7kg,以16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于2024年7月2日,从宁波果品批发市场一商户(当事人无法提供具体信息)处,以X元/kg的价格,购入荔枝4kg,以30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2024年7月8日,本局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前述5kg库存芒果、3.5kg库存荔枝进行抽样,抽取芒果检验用样品3.01kg(含备样1.5kg,以16元/kg的价格购买)、荔枝检验用样品3.004kg(含备样1.5kg,以30元/kg的价格购买),委托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检验,备份样品由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保管。该检验公司分别于2024年7月31日、2024年8月2日出具了编号分别为的2份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记载如下: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小台农芒果检验项目中吡唑醚菌酯项目的实测值为0.202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荔枝吡唑醚菌酯项目实测值为2.37mg/kg,标准指标为≤0.1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均为GB/T20769-2008。 2024年8月6日,本局收到前述检验报告并于当日将其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自述,检验期间前述小台农芒果、荔枝库存分别以16元/kg、30元/kg的价格全部销售出去,无库存。货值金额232元,违法所得80元。当事人于收到检验报告当天在其经营场所内张贴不合格信息公示及召回公告对上述批次抽检产品进行召回,但截至2024年8月20日无相关产品召回。2024年8月6日,被本局查获。另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长街长胜鲜果大卖场在采购前述小台农芒果、荔枝时,未如实记录前述食用农产品的供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30平方米,从业人员2人。
当事人宁海县长街长胜鲜果大卖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当事人宁海县长街长胜鲜果大卖场销售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小台农芒果和荔枝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不属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80元;(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80元;(三)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3080元。
3000.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