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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秉县红卫桥四季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昌庭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23MA6EEJ80XE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施秉县城关镇红卫桥舞阳公馆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施市监处罚[2025]101号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5年8月5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1.当事人经营场内货架上待售的2瓶香满园菜籽油,生产日期均为2024年1月12日,净含量均1.8升/瓶,保质期均为18个月,截止执法人员发现时,上述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2.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过期食品的进货票据,根据当事人所述,涉案的食品是从农贸市场陶源批发部进的货,进了一箱,共4瓶,卖了2瓶,进价为33元/瓶,销售价为38元/瓶。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共计76元。 3.根据当事人所述,因未能建立销售记录台账,无法认定涉案过期食品过期前后的销售情况,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7张,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我局依法实施强制措施的事实; 3.《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资格; 4.《询问笔录》1份,证明查获涉案食品的进货渠道、价格、数量及无违法所得等事实。
罚款0.1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500.00元
黔东南州施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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