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太平桥新一家综合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国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2MA4BGAQ98P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红安县太平桥镇马井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安市监处罚〔2023〕112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8月份从一货拉拉面包司机购进上述假冒海之蓝白酒,未索取供货方食品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和购货票据,用现金支付。52度海之蓝白酒购进价格每件520元(6瓶),销售价格为620元/件,货值金额为1240元。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经营门店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投诉人举报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及案件来源;
3、2023年4月1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事实。
4、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一份(编号:0000744),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等违法事实;
5、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海之蓝”商标注册证和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各一份,证明注册人及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等事实;
6、江苏洋河酒厂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其职员身份及委托事项;
7、2023年4月18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销售价格的事实。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案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在食品经营活动中,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都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普通法,《商标法》是特殊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此案应定性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口头提出陈述申辩,称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请求从轻处罚。在对本案的调查和取证过程中,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无主观恶意,对违法事实现场进行确认,且立即采取了相应整改措施,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本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合理运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综合考量
1、没收侵权“海之蓝”注册商标白酒共计16瓶;(480ml/瓶)
2、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
15000.00元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