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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喜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5MAC248CF3N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潜江市泰丰街道办事处红梅东路88号金色公馆小区1-102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5〕555号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负责人为刘喜军,实际控制人为郭靖(后身份证更名为郭剑),2022年9月,郭靖安排刘喜军与中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中釜建设集团分公司授权经营协议》,约定潜江分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022年至2024年期间,郭靖与姚豪情合作开展潜江电力工程市场业务,双方约定工程利润五五分成,后改为三七分成。双方合作期间,当事人通过姚豪情请托原潜江市某领导,承揽到2个电力工程项目,项目金额合计20458573.91元。截止案发,上述工程项目均未完成竣工结算,双方未进行利润分配。尔后姚豪情为感谢原潜江市某领导帮助承揽工程项目,分别于2024年春节前、2024年8月下旬,向原潜江市某领导贿赂现金共350万元。 2025年10月9日,本局聘请武汉圣龙辉会计事务所对当事人承揽的2个工程项目的收支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根据专项审计报告(武圣龙专审字[2025]Qj239号)显示,截止2025年09月30日,上述工程项目均未完成竣工结算,无法核算出项目的利润及利润率。...[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单位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700000元。
700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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