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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顺亿物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符勇平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5005965336245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毓秀大道银河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市监处罚﹝2025﹞230号
经查,新东方大厦位于新余市渝水区劳动北路1088号,占地面积31000平方米,商户入驻率在70%-80%,有90多户商户。新余市顺亿物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入驻新东方大厦负责对入驻商户进行物业管理。新余市顺亿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符勇平,2023年5月,由付爱民实际负责公司物业管理等具体业务。新东方大厦入驻商户的供电由当事人转供并统一收缴。当事人作为转供电主体对商铺入驻户(终端用电户)分别以1元/度的价格收取1楼租户电费、0.81元/度价格收取租户万爱酒店电费、0.8元/度的价格收取2楼KTV和4楼影城租户的电费,以0.9元/度收取其他租户的电费。而当事人上缴供电公司的电费单价每月会有变动,约在0.64元/度-0.69元/度之间。经统计,当事人于2023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1日期间收取商户432003度电量电费,多收电费金额474004.67元。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局于2025年5月20日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因当事人未签订物业合同,所以责令当事人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2〕472号)文件的要求进行多收电费的核算退款,当事人于2025年6月25日全部退款完毕,期限届满未退还多付价款11元。
1.没收违法所得11元人民币 2.罚款237002.33元人民币
237002.33元
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9
2
渝消行罚决字﹝2025﹞第0013号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
给予新余市顺亿物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新余市渝水区消防救援大队(新余市渝水区消防救援局)
2025-07-23
3
渝消行罚决字﹝2024﹞第0057号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逾期未改
给予新余市顺亿物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新余市渝水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8-09
4
渝消行罚决字﹝2024﹞第0058号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
给予新余市顺亿物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新余市渝水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8-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