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博顿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光德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322MABY1U1X1P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市巴铃镇环城西路4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10
(2025)赣0521民初4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胡**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黔西南州博顿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分宜县人民法院
2
2025-01-10
(2025)赣0521民初4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林**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黔西南州博顿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分宜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01
2025-03-19
(2025)赣0521民初4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胡**与郭**、黔西某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46141.92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0009交简罚﹝2026﹞010033号
2026 年8月04日16时00分许, 黔西南州博顿旅游运输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卢华驾驶车牌为贵ET1530的大型客车,在G78汕昆高速兴义东收费站处,被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九支队一大队查获。经交通执法人员检查:驾驶员卢华已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车牌号为贵ET1530的大型普通客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据贵ET1530驾驶员卢华陈述:车上共载有人员9名,其中乘客7名,司机2名,7名乘客中有5名乘客已在黔西南州贞丰县下车,另2名乘客在兴义东收费站下车。该车从浙江省东阳市开往贵州省黔西南州贞丰县和兴义市,行程共计26小时,该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参照《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部编码版)第0000020115707序号一般情节的规定, 现责令你(你单位)客运包车应当持有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 并决定给予罚款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6-08-07
2
台运政罚﹝2026﹞04185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7月02日09时38分,临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临海市江南街道金岭路检查时发现黔西南州博顿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黔西南州博顿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台州银行临海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元整。
1000.00元
临海市交通运输局
2026-08-06
3
台运政罚〔2026〕05199
-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元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
2026-07-15
4
黔0004交罚〔2026〕060055号
2026年6月26日10时20分,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所属四支队六大队执法人员石松(执法证号24040071162)、罗旷(执法证号24040071126)、何婵尔(执法证号24040071133),在S50惠兴高速坝草收费站外广场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时,发现贵ET1528大型普通客车驶入坝草收费站外广场,执法人员立即上前检查,并且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现场查看发现张明友驾驶的贵ET1528客运包车,车上搭载37名乘客,该车从黔西南州贞丰县前往浙江省永康市,车上驾驶员(张明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贵ET1528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贵ET1528客运包车的业户主为黔西南州博顿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同时随车包车客运标志牌显示的驾驶员为:张明友和梁文顺,但是经执法人员检查,实际驾驶员只有张明友1人。黔西南州博顿旅游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以上事实清楚,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影像资料等相关证据资料佐证。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的规定;参照《贵州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6版) 》序号 127(违法程度:轻微,适用条件:符合《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减轻处罚情形的) 的规定, 现责令你 (单位) 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文书编号: 黔0004交罚 〔2026〕 060055号) 内容改正违法行为, 并决定给予罚款伍佰元整(¥: 500.00)的行政处罚。
500.00元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6-06-27
5
黔0004交罚〔2026〕020062号
2026年6月16日10时20分,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所属四支队二大队执法人员陈应良(24040071017)梁德华(24040071156)在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G320线K2177+900米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依法对行经此处贵EWQ803号牌车进行行政检查,检查前执法人员陈应良、梁德华向贵EWQ803号牌车驾驶员周国江出示执法证件表明了执法身份。经现场检查,贵EWQ803号牌车使用性质为旅游客运,核载9人,车辆所有人为黔西南州博顿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具备有效道路运输证(证号:522322004753),本次运输行为系旅游包车,持有包车合同(包车合同显示乘客人数4人、运输起止地点为贞丰县至贵阳市观山湖区、包车费用为962元),勘验时车上乘客4人,驾驶员1人,驾驶员周国江具备有效从业资格证(证号:522325197811241211)。因贵EWQ803号牌车包车标志牌载明司机杨玉芬有事,黔西南州博顿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就临时安排周国江担任本次运输的驾驶任务,其行为为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黔西南州博顿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代理人、贵EWQ803号牌车驾驶员周国江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罚款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500.00元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6-06-22
6
金运政罚〔2026〕501020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2026-06-22
7
丽运政罚﹝2026﹞06J27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元
缙云县交通运输局
2026-06-12
8
丽运政罚﹝2026﹞06J28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2000.00元
缙云县交通运输局
2026-06-12
9
金运政罚〔2026〕4281
-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东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6-06-04
10
金运政罚〔2026〕4275
-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元
东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6-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