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博顿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光德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322MABY1U1X1P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市巴铃镇环城西路4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10
(2025)赣0521民初4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胡**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黔西南州博顿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分宜县人民法院
2
2025-01-10
(2025)赣0521民初4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林**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黔西南州博顿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分宜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粤东交罚﹝2026﹞02518号
2026年4月28日10时1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联合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一科、石排交管大队在东莞市石排镇从莞高速石排收费站出口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发现当事人聘请的司机杨敬敏驾驶贵ET1622大型普通客车途径上址。经查,该车办有道路运输证、客运包车标志牌,经营范围是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包车客运等,核定线路是博罗至兴仁;车上载有乘客16人,均在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上车,去往云南省广南县,均为包车合同以外旅客,其中乘客杨文贵,去往云南省广安县,车费150元;该趟运输为包车客运,现场能出示包车合同照片,包车起讫地:博罗至兴仁,包车时间:2026年4月28日至2026年5月1日。当事人使用贵ET1622大型普通客车有客运包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客运标志牌照片、乘客支付车费截图、视频资料、包车合同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序号68),客运包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第三次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声明放弃陈述申辩。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2000.00元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4-29
2
粤云交罚﹝2026﹞21012号
2026年2月4日16时25分,周志勇贵ET2177客车途经G2518深岑高速公路榃滨省际公安检查站被执法人员检查。车上共有司乘人员55人。周志勇向执法人员出示了《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包车协议、博罗—兴仁的包车标志牌,并自述受黔西南州博顿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安排,今天执行广东博罗—兴仁的客运包车运输任务,早上10时许出发,途经广东东莞城区路段时招揽了一名回云南文山的乘客坐车,车费280元。执法人员对车上乘客蒋某进行询问,蒋某与周志勇所述一致。黔西南州博顿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使用客运包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于2026年1月23日被第一次立案查处,本次是第二次被查。当事人使用贵ET2177客运包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截图、车辆及证件照片、包车标志牌及包车协议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证据为证。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
1500.00元
云浮市交通运输局
2026-04-22
3
温运政罚﹝2026﹞4027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2月03日07时40分,瑞安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六分线40K+00M检查时发现黔西南州博顿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黔西南州博顿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元
瑞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4-13
4
金运政罚﹝2026﹞4256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3月16日,东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局指挥中心线索发现黔西南州博顿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黔西南州博顿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东阳市支行(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备注:东阳市交通运输局、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东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6-04-02
5
台运政罚﹝2026﹞0593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3月18日10时20分,温岭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大溪镇G104京岚线中国石化加油站检查时发现黔西南州博顿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黔西南州博顿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元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25
6
黔交执0904简当罚﹝2026﹞22号
2026 年 3 月 11 日 10 时 20 分,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景诗律、潘登科联合黔西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二大队执法人员、贞丰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 S50 惠兴高速贞丰收费站入口开展运政专项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车号为贵ET2318、驾驶人王小林依法检查时发现:王小林已取得有效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号:522128********3574,贵 ET2318 取得有效的《道路运输证》,证号:黔交运管黔西南字 522322005545 号,贵ET2318 大型普通客车从黔西南州贞丰县北盘江、者相、贞丰沿途搭乘 27名乘客前往浙江省东阳。经初步调查,贵 ET2318 大型普通客车属于黔西南州博顿旅游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具有县际包车客运、市县际包车客运、省级包车客运、县际旅游客运、市际旅游客运、省级旅游客运等相关资质,驾驶员王小林已提供有效的客运包车标志牌,包车合同,无包车人员名单,执法人员现场对车上其中 2 名乘客进行核实发现,其中一名乘客从北盘江镇乘贵 ET2318 到浙江省东阳市,协商乘车费用是 460 元,已经通过微信支付 460 元车费给老板。另一名乘客从北盘江镇乘贵 ET2318 到浙江省东阳市,协商乘车费用是 460 元,已通过微信支付,均为散客,都是通过电话联系乘坐该车。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九支队
2026-03-11
7
黔交执0406罚﹝2026﹞011号
2026 年 3 月 2 日 11 时 10 分,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所属四支队六大队执法人员石松(执法证号 24040071162)、罗盛忠(执法证号 24040071137),在 S50 惠兴高速乐运收费站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时,发现贵 ET2278 大型普通客车停在 S50惠兴高速乐运收费站,执法人员立即上前检查,并且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现场查看发现樊胜利驾驶的贵 ET2278 客运包车,行驶证上显示核载人数为 52 人,实际搭载 7 名乘客,该车从浙江省永康市前往黔西南州贞丰县,车上驾驶员(樊胜利)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贵 ET2278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贵 ET2278 客运包车的业户主为黔西南州博顿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同时随车包车客运标志牌显示的驾驶员为:樊胜利和樊磊,但是经执法人员检查,实际驾驶员只有樊胜利 1 人,黔西南州博顿旅游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规定,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的规定; 参照《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体系(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年)下册)》新增事项、序号 1(违法程度:严重,适用条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第 4 次以上被查处的,处 18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交执 0406 责改〔2025〕106 号)内容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6-03-04
8
金运政罚﹝2026﹞50296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2月11日07时35分,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义乌市福田街道楼邢线下西陶中心路口检查时发现黔西南州博顿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黔西南州博顿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02
9
粤东交罚﹝2026﹞00801号
2026年01月23日11时45分 ,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常平镇陈屋贝加油站路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贵ET1856大型客车 客运包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行为。经查,贵ET1856大型客车持省际包车线路标志牌(兴义-塘厦),杨天贵是公司员工,其陈述该趟运输在23日早上从东莞市塘厦镇出发,车上共23名乘客,其中2名在樟木头镇路边上车,其余21名全在塘厦镇路边上车,目的地是贵州兴义市,车费各自支付,车费每人190-260元。乘客罗兴付陈述是在23目早上11点左右在樟木头镇路边上车,目的地是贵州兴义市,不认识车上乘客及司机,2人同行,车费每人260元,已通过微信支付,没有车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 2021年版)序号:68号,客运包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1000.00元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2-06
10
粤东交罚﹝2026﹞00700号
2026年1月28日11时5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等联合石排交管大队根据上级布控线索在东莞市石排镇东园大道科技学院路口路段对贵ET1622大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聘请的司机张敬敏驾驶贵ET1622大型普通客车运载乘客从惠州市博罗县往云南省广南县方向行驶。经查,该车办有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标志牌,有包车合同,核定线路是博罗至兴仁,车籍地是贵州省兴仁市;该趟运输是省际包车客运;被查时,车上载有乘客24人,均在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汽车客运站外上车,去往云南省广南县,其中乘客吴仕文车费280元。当事人使用贵ET1622大型普通客车有客运包车行驶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照片、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线路标志牌复印件、包车合同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序号67),客运包车行驶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第一次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书面声明放弃陈述申辩。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1000.00元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