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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博顿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0+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光德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322MABY1U1X1P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市巴铃镇环城西路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10
(2025)赣0521民初4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胡**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黔西南州博顿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分宜县人民法院
2
2025-01-10
(2025)赣0521民初4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林**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黔西南州博顿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分宜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运政罚〔2026〕0593
2026年3月18日10时20分,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大溪镇G104京岚线中国石化加油站对魏少华驾驶的贵ET3398大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发现该车载有十八位从温州瑞安前往贵州省兴仁市的乘客,约定运费每人贰佰元人民币。驾驶员现场无法提供该车的线路牌或相关证明。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元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25
2
金运政罚﹝2026﹞50296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2月11日07时35分,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义乌市福田街道楼邢线下西陶中心路口检查时发现黔西南州博顿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黔西南州博顿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02
3
粤东交罚﹝2026﹞00801号
2026年01月23日11时45分 ,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常平镇陈屋贝加油站路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贵ET1856大型客车 客运包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行为。经查,贵ET1856大型客车持省际包车线路标志牌(兴义-塘厦),杨天贵是公司员工,其陈述该趟运输在23日早上从东莞市塘厦镇出发,车上共23名乘客,其中2名在樟木头镇路边上车,其余21名全在塘厦镇路边上车,目的地是贵州兴义市,车费各自支付,车费每人190-260元。乘客罗兴付陈述是在23目早上11点左右在樟木头镇路边上车,目的地是贵州兴义市,不认识车上乘客及司机,2人同行,车费每人260元,已通过微信支付,没有车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 2021年版)序号:68号,客运包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1000.00元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2-06
4
粤东交罚﹝2026﹞00700号
2026年1月28日11时5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等联合石排交管大队根据上级布控线索在东莞市石排镇东园大道科技学院路口路段对贵ET1622大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聘请的司机张敬敏驾驶贵ET1622大型普通客车运载乘客从惠州市博罗县往云南省广南县方向行驶。经查,该车办有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标志牌,有包车合同,核定线路是博罗至兴仁,车籍地是贵州省兴仁市;该趟运输是省际包车客运;被查时,车上载有乘客24人,均在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汽车客运站外上车,去往云南省广南县,其中乘客吴仕文车费280元。当事人使用贵ET1622大型普通客车有客运包车行驶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照片、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线路标志牌复印件、包车合同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序号67),客运包车行驶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第一次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书面声明放弃陈述申辩。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1000.00元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2-05
5
金运政罚﹝2026﹞50233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2月02日10时20分,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义乌市S310省道义乌东高速高架桥下检查时发现黔西南州博顿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黔西南州博顿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2026-02-04
6
金运政罚﹝2026﹞4235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1月19日09时18分,东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局指挥中心线索发现黔西南州博顿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黔西南州博顿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东阳市支行(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备注:东阳市交通运输局、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东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6-02-03
7
粤穗交运罚﹝2026﹞1(2026)01060024号
本机关依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使用贵ET1522大型客车于2026年01月06日在广州市天河区广氮服务区有包车客运的运输车辆未在显著位置挂放标志牌的行为,驾驶员为王建毅,以上事实有视频资料、现场笔录等为证。
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200.00元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2-02
8
粤穗交运罚﹝2026﹞1(2026)01060020号
本机关依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使用贵ET1522大型客车于2026年01月06日在广州市天河区广氮服务区有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核实包车的真实性的行为,驾驶员为王建毅,以上事实有视频资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为证。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罚款
1000.00元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2-02
9
台运政罚﹝2026﹞006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1月06日11时25分,台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8台金高速公路沿江收费站广场检查时发现黔西南州博顿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黔西南州博顿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台州市分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元整。
500.00元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26
10
台运政罚﹝2026﹞0821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1月14日10时43分,仙居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8台金高速白塔出口检查时发现黔西南州博顿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黔西南州博顿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仙居县交通运输局
2026-0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