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新县卡房乡红太阳门市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良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1523MA43LK2F1M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新县卡房乡古店街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6〕18号
经查,执法人员现场从该店内发现了“白云边?”白酒(42°12年版)44瓶、(42°15年版)11瓶,经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维权工作人员鉴定确认属于侵犯了“白云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当事人口述,侵权白酒是自己从湖北省宣化镇成松批发店购进的,15年版(1件×6瓶×500mI 42°)购进2箱、12年版(1件×6瓶×500mI 42°)购进8箱,未履行索证索票的法定义务,也没有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现已无法联系上供货商。 因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五条:“已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之规定,我局根据销售平均价认定,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5040元(600元/件×2件+480元/件×8件)。 执法人员综合研判后,认定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针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我局2026年1月9日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新市监责改〔2026〕01090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并按照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没收涉案的12年版“白云边?”白酒44瓶、15年版“白云边?”白酒11瓶 2、处罚款3000.00元整。 合计叁仟圆整(¥3000.00)。
3000.00元
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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