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锦财蔬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顺道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82MAC8F6T09A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虹桥镇飞虹南路156号(乐清市虹桥第三菜市场内113A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乐市监处罚〔2023〕60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02月27日取得营业执照,当事人于2023年5月8日经营的2.875kg姜(总抽样基数2.875kg)、3kg山药(总抽样基数3.2kg),于2023年5月8日被本局依法进行监督抽检,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均为不合格。姜检验报告(No:2310918323)显示: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实测值0.337mg/kg,标准要求是≤0.1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山药检验报告(№:2310918355)显示: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实测值0.601mg/kg,标准要求是≤0.3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送达检验报告时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当天同批次的姜、山药在售。该批次姜售价为22元/kg,该批次山药售价为20元/kg。姜全部被抽检完,即2.875kg;山药抽检3kg,剩余部分0.2kg经当事人口述给自己家人吃了,故本案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根据抽检样品购买费用支付凭证认定为123元。
另查明,当事人该批次姜、山药是2023年5月7日凌晨3点从虹桥三村水墩菜市场一流动摊贩处购入,共购入姜2.875公斤,单价19元/kg,销售单价为22元/kg;山药3.2kg,单价17元/kg,销售单价为20元/kg。以上2种食用农产品合计货值金额127.2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流动摊贩的经营资质、购物发票、涉案食品的合格证明材料及联系方式,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再查明,2023年6月13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摊位发现有预包装食品在售,而当事人现场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鲜蔬菜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未办理小食杂登记证,现场执法人员要求其限期办理。当事人于2023年6月16日已办理小食杂(三小行业)营业执照。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2023年6月13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获取现场笔录1份。
2023年6月13日,调查人员对陈琴芬进行了询问,获取询问笔录1份。
2023年6月26日,调查人员对陈琴芬进行了询问,获取询问笔录1份。
本局收集调取的主要证据有:
1、2023年6月13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抽检样品购买费用支付凭证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3330382305132050、XBJ23330382305132051)2份,证实当天抽检情况及抽检样品的数量、价格、金额等情况;
2、2022年6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徐顺道摊位检查现场笔录1份2页、现场照片6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检验报告送达的情况;
3、2022年6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徐顺道摊位进行经营面积现场测量照片2张,证明该摊位实际经营面积;
4、检验报告(№:2310918355、№:2310918323)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2310918323),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告知检验结果和当事人经营销售姜、山药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5、个体工商徐顺道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徐顺道、陈琴芬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与合法身份;
6、徐顺道委托书一份,证明徐顺道已委托陈琴芬接受本案调查;
7、2023年6月13日、2023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陈琴芬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资质相关材料1份,证明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资质和人员资质;
2023年6月26日当事人提供的乐清市锦财蔬菜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已办理小食杂(三小行业)营业执照。
以上证据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23元
2、罚款人民币3000元
对当事人购进姜、山药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如下处罚:警告。
以上罚没款合计3123元
3123.00元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