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浔美惠家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惠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503MACJNEG1X7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联谊路3号湖州江南康复医院4号楼101号102号商铺(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浔市监处罚〔2024〕494号
2024年04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3款预包装食品的无标签或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详细情况如下:1、包装上印有“鹿耳菇”字样,包装上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1包;2、包装上印有“天然香菇”字样,包装上印有“保质期:18个月”,无生产日期及其他产品相关信息的预包装食品1包;3、包装上印有“姬松茸”字样,包装上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1包。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三款预包装食品予以扣押。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店内上述三款预包装食品是2023年7月从福建政和县进购的,进购的价格均为30元/包,销售价为40元/包,当事人进购后一直未销售过上述三款预包装食品,货值为120元。
当事人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之规定,属于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该情形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鹿耳菇、天然香菇、姬松茸各1包;2、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上缴国库。
10000.00元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