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4792430753U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硚口区泰合广场3305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16
(2025)鄂0105民初594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深圳中恒半导体有限公司,武汉誉天东方置地有限公司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2
2025-06-17
(2025)鄂0104民初9325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市汉阳医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3
2025-05-23
(2025)鄂0104民初7776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湖北菱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4
2025-05-16
(2025)鄂0102民初4255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5
2025-05-13
(2025)鄂0503民初1024号
票据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宜昌楚天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6
2025-05-13
(2025)鄂0102民初4255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7
2025-05-13
(2025)鄂0191民初4035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湖北国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8
2025-04-29
(2025)鄂0104民初6328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鼎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9
2025-04-07
(2025)鄂0102民初4255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10
2025-04-02
(2025)鄂0104民初4110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湖北菱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3-28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湖北悦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2-09
2025-08-18
(2025)鄂0105民初7483号
侵权责任纠纷
武汉誉天东方置地有限公司;石东;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民事案件
2
2025-11-22
2025-06-16
(2025)鄂0191民初4035号
承揽合同纠纷
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5-10-13
2025-06-17
(2025)鄂0104民初9325号
服务合同纠纷
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武汉市某某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5-07-31
2025-02-12
(2024)鄂0104民初12049号
服务合同纠纷
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十堰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5-07-17
2024-08-07
粤0103民初12752号
合同纠纷
奥的某公司、武汉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158653.61元
民事案件
6
2025-07-12
2025-05-22
(2025)鄂0503民初1024号
票据纠纷
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宜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5752.35元
民事案件
7
2025-06-30
2024-11-29
(2024)鄂0117民初3985号
承揽合同纠纷
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武汉某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港口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56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25-06-28
2025-03-20
(2025)鄂0105民初498号
修理合同纠纷
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南京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南京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5-06-19
2025-04-02
(2025)鄂0104民初4110号
服务合同纠纷
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湖北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5-06-04
2025-03-18
(2025)鄂0104执1885号
服务合同纠纷
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湖北某某餐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33091.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硚市监处罚〔2026〕251号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在武汉市硚口区泰合广场3305室开设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经营电梯销售及维保业务。 2026年5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辖区内当事人维保对象武汉汉正瑞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汉正街分店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监控录像显示,当事人对武汉汉正瑞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汉正街分店使用的设备代码为:31104201002021011200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于2026年5月16日进行的半月保存在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当事人现场对案涉电梯进行维保时进入机房次数共计两次,期间存在其他人员进出案涉电梯,案涉电梯维保时无维保用防护栏,且维保过程持续时长约3分钟,无法完成《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表A-1《半月保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经当事人辨认,上述维保人员系已与其关联公司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员工邹宇龙,该员工持有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T证。 当事人与武汉汉正瑞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汉正街分店签有《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免费保修保养服务》,约定由当事人负责武汉汉正瑞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汉正街分店电梯维护保养工作,每月进行两次半月保维护工作。该合同有效期为2026年4月22日至2027年4月22日,当事人现确系设备代码为31104201042026040033案涉电梯的维保单位。 该合同显示,案涉电梯系安装新梯,处于免费保修保养期间,当事人此次违法行为属于维保合同内约定乙方责任项目,系全年维保任务其中之一。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经本局执法人员查询,当事人于2026年6月至2021年5月期间连续多年因同类电梯维保违法行为被多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6年9月21日向本局提交《维保违规事件专项整改措施及防控方案》。...[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7000元。
37000.00元
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30
2
江市监处罚﹝2026﹞315号
当事人作为涉案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在维护保养范湖万达一号观光梯时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与记录,在该电梯用于楼层显示的显示屏长期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在6月18日、7月3日的维保记录中将“层楼显示”项目检查结果填写为“√”。在案发后,当事人积极进行设备维修,恢复设备功能,2026年7月14日涉案电梯层楼显示屏幕已恢复正常。由于《武汉范湖万达广场2026-2027年度电梯维保及维修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电梯维护保养及维修费用为480元/月,该费用为打包价,含电梯维保费用以及电梯零部件的搬运、吊装、维修、调试、维修相关工作、提供紧急处理程序及维修说明书(或有)、以及相关物料、机械、零部件、工具、附件等,维护保养费用无法单独计算,故本次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8
3
武东市监处罚﹝2026﹞709号
2026年6月24日,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监察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到武商超市常青花园店开展例行安全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武商常青花园店共有5台扶梯,纸质维保记录和维保公示卡显示最近一次保养时间为6月5日,调监控实际保养时间为6月12日。监控视频显示,2名维保工作人员于6月12日晚上22时05分到达现场,仅对使用单位反映的2楼到1楼下行扶梯的异响问题进行了检查确认,并无其他实质维护保养行为,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经调查,当事人成立于2006年7月13日,于2023年4月24日换证继续保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类别为电梯安装(含修理),等级为A2。当事人总公司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和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于2024年12月1日至2026年11月30日对包含武商常青花园店5台扶梯在内的共计61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维保员在6月12日的维护保养作业过程中无实质性维护保养行为,当事人涉嫌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承办人决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5元;2、罚款35000元。罚没款合计35605元。
35000.00元
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3
4
青市监处罚﹝2026﹞209号
当事人作为武汉市青山区海伦国际小区在用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规定对案涉电梯实施维护保养。鉴于案涉电梯维保费用按半年周期结算,未对单次半月保费用明确规定,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3
5
武新市监处罚﹝2026﹞125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06年7月13日,经营范围包含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电梯、自动人行道安装、维修、改造A2级(经营期限、经营范围与许可证核定的一致)等。已获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3342743-2027),有效期到2027年5月13日。当事人于2026年1月1日与越秀(武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总台量91台,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郭某、詹某为现场维保人员。2026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查看由其维保的D5-2电梯(注册代码为31104201192022070155)的维保记录确定最近一次维保作业时间为2026年4月27日且所有项目维护保养记录均为合格,通过查看当天的监控视频发现当事人当天未对涉事电梯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轿门运行等项目开展维护保养工作。按照我局要求,当事人当日即对涉案电梯进行排查维保,后向我局提交了情况说明。另查明,上述维保电梯中D5-2,合同约定每月的维保费用为320元,按照每月两次维保计算,每次电梯维保费用为160元,故涉案电梯违法所得为160元。
鉴于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能够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且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十六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0元;2.罚款15000元;罚没款合计15160元。
15000.00元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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