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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权鑫加油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明彪注册资本: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MA4910CF7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仙桃市杨林尾镇复兴场村二组5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12-30
2016-11-28
(2016)鄂9004行审77号
仙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仙桃市权鑫加油站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593号
经查,2026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位于仙桃市杨林尾镇复兴场村二组50号的仙桃市权鑫加油站有限公司入口处有一宣传板,印制有宣传语为“五星油品 军工品质 让爱车多跑10公里 超大降幅 同比再降5角/升”。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仙桃市监责改【2026】18-72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提供宣传佐证并在无法提供宣传佐证前停止该宣传行为。2026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为提升销量,仍然在其经营场所入口处设置宣传板,发布含有“五星油品军工品质让爱车多跑10公里 超大降幅 同比再降5角/升”内容的标语。同时,当事人还组织员工在加油作业期间,向消费者进行口头宣传,声称该油品“质量达国VI标准且具有军工级纯度,能保护发动机、延长使用寿命并显著增加行驶里程”,且价格优于市场同类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宣传内容均为虚构或无法证实。关于“五星油品”,当事人在询问中明确表示,“五星”并非指中国质量协会的“五星加油站”评级,亦非指代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而是为了迎合司机心理“随便起的名字”,无任何认证证书,其销售的仅为普通国标成品油。关于“军工品质”。当事人承认其油品采购自当地“两桶油”及社会炼厂,与解放军及军工单位无任何供应关系,未取得任何保密资质或授权。使用“军工”字样纯粹是为了利用消费者对军队特供油的信任心理,进行引人误解的“擦边球”式营销。关于“多跑10公里”。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道路实况测试、实验室台架数据或第三方权威检测报告。其自认“10公里”仅为随意选取的营销噱头,目的是在油价波动期吸引顾客,实际并无确切功效依据,甚至无法确定是在何种工况下的对比数据。关于“同比再降5角/升”。当事人无法提供真实的价格凭证。其所谓的“同比”既无与其他加油站的横向比价调研,也无自身去年同期的历史价格核算。当事人自认由于附近无其他竞争对手,消费者信息不对称,该宣传仅为诱导消费的幌子。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在不具备任何科学数据、权威认证及真实价格依据的情况下,通过宣传板与口头推销相结合的方式,故意虚构商品性能、伪造荣誉背景、捏造价格优惠,实施了典型的虚假商业宣传行为。 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对3位在当事人处加过油的司机制作了询问笔录,3名司机均称进入当事人经营场所时,明确看到了入口处设置的“五星油品军工品质让爱车多跑10公里 超大降幅 同比再降5角/升”宣传板。当事人以宣传板结合口头推销的方式,利用“五星”“军工”等虚构荣誉背景、以“多跑10公里”虚构性能功效、以“同比再降5角/升”虚构价格优惠,三管齐下,使消费者在对商品品质、性能、价格均产生错误认知的基础上作出交易决定。该系列宣传行为均无科学数据、权威认证及真实价格依据支撑,且经消费者实际验证均不属实。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对当事人对其油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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