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香菊食品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志川 | 注册资本:132.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3124346578096W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王子树乡王子树村民委员会打靶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德陇处罚﹝2026﹞13号
当事人在第三方网络平台“拼多多”经营的咳俚佬预包装食品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未取得蔬菜制品类的酱腌菜生产许可制作即食腌辣萝卜干;生产经营过程中未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控制相关要求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不具备按食品安全标准检验的条件(无检验室)的情况下,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检验义务;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出厂检验义务,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未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并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检验证号、销售日期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法定事项,未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未建立进、销货登记台账;使用未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使用的注册商标“濮香菊?”和“王子树山果?”虽得到商标持有人授权使用,但许可人未将商标许可使用情况向商标局申请备案。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6.3元; 3.并处罚款20000元整。
20000.00元
陇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