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永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正辉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8MA39RUG524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芙蓉镇建设路西侧芙蓉中央城10#183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万市监特处罚﹝2024﹞1号
当事人涉嫌违法使用特种设备,其行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 2.处以800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主动承担起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不得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确保所使用的特种设备的不存在安全隐患。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已构成了违法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本局决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80000.00元
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