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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金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满宙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602MA4RF80Q59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冷水铺路花果畈村四屋组537号(一网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岳楼市监案处〔2023〕128号
经查明,2023年8月2日,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 检查组)对当事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时检查问题情况具体如下: 1. 当事人2022年度自查报告在当日检查已进行,但因工作人员疏忽未将其提供给检查人员,23年度的因接通知时间短未来的及时开展(一般年底开展自查); 2.当事人在公司成立初(2020年6月)制订《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体系文件。其中《质量手册》是当事人制定的一部全面、有效地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和技术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纲领性文件,是当事人从事各项质量、技术活动和服务活动的行为准则。2023年1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该补充技术要求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当事人截止至检查组检查时(2023年8月2日)未按补充要求修订《质量手册》;3.2023年7月,当事人在外廓检测时发现设备、仪器(下次检定日期为2023年10月)数据采集出现异常后,立即联系设备厂家。次日,厂家派专业人员到当事人处进行校准,其后设备仍时常出现故障。2023年8月2日,检查组现场抽取一台车辆进行外廓检测,操作3次用于车辆外廓检测的设备和仪器均没有数据显示(设备、仪器正常情况下车辆进入测量区会显示宽和高)。发现当事人用于外廓检测设备、仪器数据采集出现异常后,调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湘FC1358(报告编号:43066452307240011)、湘FZ1177(报告编号:43066452305260002)、湘FB2539(报告编号:43066452307070004)及其视频资料。当事人用于外廓检测设备、仪器在出现异常后,仍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的真实性不能确认,报告的结果存疑时,无法进行复核; 4. 车辆鄂DBV77挂(报告编号:43066452307280001)、湘F6855挂(报告编号:43066452307270037)、湘F6813挂(报告编号:43066452307250032)视频资料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显示检测方法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检验检测标准(GB38900-2020)的要求,该标准挂车制动率检测轮重台与制动台的距离不得少于13.5米,而当事人的距离为10米,在检测中不能充分显示车辆制动率; 5.环检环节检测设备尾气取样管长度为8.8米和7.7米,依据《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3847-2018的要求不得超7.5米。移动摄像头位置过近,角度不适应,导致摄像头自动聚焦显示不清晰,不能真实显示尾气情况。现场调取车辆湘F11203视频资料及《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测日期:2023-08-09),显示当事人在尾气检测过程中取样探头,未按《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标准要求未插入40厘米; 6.现场调取车辆湘F2ZA15《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检测日期:2023-07-27、环检)、湘F44H11《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检测日期:2023-08-02、环检)外检检验单更改检验方法授权签字人未签字,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3847-2018的要求。 又查明,2023年8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携带《监督检查现场交办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专项检查,当事人称已收悉《监督检查现场交办表》,并对其内容予以确认,无异议。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岳楼市监责改【2023】4446号)1份,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9月2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当事人在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2.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以上两项合计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30000.00元
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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