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宜春市源头新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文娟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2MA35HMTC2Y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三兴镇花塘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31
(2026)赣0922民初5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万载县人民法院
2
2026-03-25
(2026)赣0922民初5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万载县人民法院
3
2026-01-19
(2026)赣0922民初2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万载县人民法院
4
2025-12-03
(2025)赣0922民初30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万载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万市监处罚〔2025〕217号
经查明,当事人被检出不合格的的预拌混凝土为2025年6月23日生产、销售,产品名称:“预拌混凝土(规格型号:C25(200±30mm)150mm×150mm×150mm)”。该批次混凝土销售到白良私人,施工部位为基础。该批次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显示该批次供应数量为5立方米,当事人公司该批次混凝土成本价格为220元/立方米,销售价为230元/立方米,货值金额为1,150.00元。违法所得为50.00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预拌混凝土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人民币; 2、处以罚款1,150.00元人民币; 上述罚没款共计1,2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1150.00元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