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氿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正琴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82MA7F09K3XL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长征路1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仁市监处﹝2023﹞115号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光瓶酒”无食品标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调查人员收集调取的证据有: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具备主体资格。 2、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的“光瓶酒”20件(规格:6×500ml/件)无标签标识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我局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正琴授权委托人杨庚林《询问笔录》1份,证明“光瓶酒”20件(规格:6×500ml/件)是当事人经营的,且货值金额为2260元的事实。 4、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正琴《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资格。 5、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委托人杨庚林《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资格。 6、物品图片2张。 7、当事人提供的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氿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酒检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该批“光瓶酒”灌装的白酒的生产厂家合法和白酒符合相关检验标准。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询问人及被询问人、调查人及被调查人签名盖章认可。
罚款0.51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100.00元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