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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硕鑫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凤华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31221MA1CLXYP5P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火箭镇富丽新城一号楼门东三号商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望市监处罚〔2025〕77号
2025年10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本局于2025年10月11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望市监责改[2025]YP1011005号)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现场复核检查。经依法查阅电脑系统药品销售记录,发现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9日售出湖南德康制药有限公司的批号为241001的处方药“舒筋定痛片”1盒,销售价格为15元/盒,该药店现场未能提供处方单。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5年10月20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500元。
1500.00元
望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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