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青石镇桐梓康寿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晓明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6MA49101553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青石镇桐梓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01
2020-08-25
(2020)鄂1126民初2884号
产品责任纠纷
石*与蕲春县青石镇桐梓康寿大药房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5〕416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6日自四川欣佳能达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蜀汉本草?小建中合剂”10盒,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2023年4月23日,有效期至2025年3月,规格115毫升/瓶,产品批号230411,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5020386”,进价6.38元/盒,售价15元/盒。至案发日止,已售9盒,库存1盒待售。
当事人于2022年8月购进产自江西维德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用外科口罩”10盒,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6月5日,有效期至2025年6月4日,生产批号20220605,型号、规格为小号A2耳挂式(非无菌),数量为50个/盒,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为赣食药监械生产许201660129号,注册证编号为赣械注准20202140043”,进价10元/盒,售价25元/盒,0.5元/个。至案发日止,已售9盒11个,库存39个待售。
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均置于玻璃柜台内,分别与其它在有效期内的药品、医疗器械混放在一起待售,查阅当事人电脑和纸质台账,未发现上述药品、医疗器械的销售记录,无法核实案涉药品、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后的销售记录,故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货值金额15元,销售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19.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案发日当事人药柜中摆放有“复方锌布颗粒”、“头孢氨苄颗粒”两种药品,外包装标注的贮藏要求为在阴凉处(不超过20℃)进行储存,现场室内温度为34℃,已超过储存要求温度,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冷藏药品放置在冷藏设备中,按规定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并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现场将上述药品放入阴凉柜储存,已完成整改,本局对该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未建立完整药品购销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销售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销售许可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对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蜀汉本草?小建中合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销售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蜀汉本草?小建中合剂”1盒;
2、罚款15000元。
对当事人销售过期的“医用外科口罩”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过期的“医用外科口罩”39个。
综上,本局对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建立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销售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2、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蜀汉本草?小建中合剂”1盒、“医用外科口罩”39个;
3、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