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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自来水汽车修理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柳生注册资本: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204272962457E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柳州市航岭路1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1-29
2016-10-20
(2016)桂02民终186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韦**、柳州市自来水汽车修理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72576.70元
民事案件
2
2016-12-22
2016-12-22
(2015)南民二初字第22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韦**与潘**、柳州市自来水汽车修理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5034.7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南消行罚决字(2024)0014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违法行为人:柳州市自来水汽车修理厂,营业地址:柳州市柳南区航四路以南、航星路以西6号门面,经营者:黄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4MABY4F692M。 现查明,2024年4月25日,我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柳州市柳南区航四路以南、航星路以西6号门面的柳州市自来水汽车修理厂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使用的灭火器经现场判定为不合格消防产品,我大队当场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柳南消限字〔2024〕第0007号)。限期届满后,我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于2024年4月29日对该场所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灭火器未整改完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2024〕第009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柳南消限字〔2024〕第0007号)、《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复查)〔2024〕第0108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柳南消产判字〔2024〕第0002号)、当事人和证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柳州市自来水汽车修理厂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5000.00元
柳州市柳南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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