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鄯善县鑫立五交化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喜槐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0421MA7967PY7D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鄯善镇楼兰东路北侧百丽花苑小区1楼7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6521010021202307240075
2023年7月24日,执法人员在鄯善县鄯善镇楼兰东路北侧百丽花苑小区1楼7号商铺的鄯善县鑫立五交化商店(以下简称商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其货柜上待售有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五个品种产品,分别为:1.模数化终端组合电器,数量1个,型号:PZ30-15,防护等级IP30,执行标准:GB17466.24-2008;2.模数化终端组合电器,数量1个,型号:PZ30-8,防护等级IP30,执行标准:GB17466.24-2008; 3.盛吉照明LED吸顶灯,数量5个(小),生产商:盛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4.盛吉照明LED吸顶灯,数量5个(大);5.同林防爆抗摔地拖插座,型号:TL-093,生产商:深圳市同林之星电器有限公司。本局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产品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配合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经报局领导批准,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以上未经认证的5种产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且因调查取证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以上未经认证的5种产品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4月16日领取营业执照开始从事经营活动,于2021年6月从乌鲁木齐卡子湾市场购进未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销售未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1.模数化终端组合电器,型号:PZ30-15,购进价是18 元/个,零售价是25元/个,购进了5个,销售了4个 ;2.模数化终端组合电器,型号:PZ30-8,购进价是20元/个,零售价是28元/个,购进了4个,销售了3个;3.盛吉照明LED吸顶灯(小),购进价是11元/个,零售价是15元/个,购进了10个,销售了5个;4.盛吉照明LED吸顶灯(大),购进价是14元/个,零售价是17元/个,购进了10个,销售了5个;5.同林防爆抗摔地拖插座,型号:TL-093,购进价是 3.5元/个,零售价是5元/个,购进了10个,销售了5个。因当事人系个体经营,未建立购进、销货记录,以上5种涉案产品的购进、销售情况以经营者的自述为准,经核算,以上产品货值金额合计607元,共获取违法所得94.5元。
1.处货值金额607元1倍的罚款607元; 2.没收违法所得94.5元。 罚没款合计柒佰零壹元伍角整(701.5元)。
607.00元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