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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牧纯奶制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强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802MABM1P0W2K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五谷城一区12栋4街40号门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临市监处罚〔2025〕076号
经查,当事人2025年6月9日在巴彦淖尔市牧纯奶制品有限公司内共生产了80瓶规格245g/瓶的酸牛奶,有生产记录。 2025年6月10日,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巴彦淖尔市牧纯奶制品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9日规格型号为245g/瓶的酸牛奶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93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和《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报告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结果没有异议,未要求复检,并在《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上予以签字确认。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被抽检不合格的酸牛奶已销售完毕,无库存。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于2025年7月22日立案调查并指定申健、赵香两名执法人员办案。 截止为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和《检验报告》之日止,当事人在巴彦淖尔市牧纯奶制品有限公司内共生产了80瓶规格245g/瓶的酸牛奶,出厂销售价3元/瓶,销售数量为80瓶,合计销售金额为240元,无库存,合计货值金额为24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批次被抽检不合格的酸牛奶已销售完毕,无库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10000.00元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5-09-03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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