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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顺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丹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4226333118365P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县和什托洛盖镇迭伦南街42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塔地环和罚(2025)2号
2025年8月7日,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分局两名持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王超、巴依尔•巴图吉尔格力通过机动车管理平台随机抽查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顺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车辆检测报告,发现该公司部分机动车检测报告存在涉嫌未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的行为,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当即前往现场进一步开展调查;经现场查阅该企业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及收费收据,发现该企业出具的6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存在以下情形:OBD故障指示器报警并显示故障代码及故障信息,但OBD判定结果为通过,违反《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中相关规定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并收取了检测费用,6辆车收取的环检全部费用共计780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行政处罚裁量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个性裁量基准: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车辆、机械数量:5辆以上不足10辆;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地区差异:四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较重。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按要求整改完毕,能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经过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在“裁量计算器”计算出罚款金额的基础上下浮30%执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捌拾元整(780元整),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玖仟贰佰伍拾元整(159250元整)。
780.00元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5-10-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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