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余庆县权民堂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贺选梅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29MA6HHMQR2M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余庆县子营街道西部新城水厂安置点4-9栋2-42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3﹞37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场所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规定的劣药,其劣药放置于经营场所货架上,且未与其他药品进行区分,也未加贴过期标识的行为,构成销售劣药;经营场所货架上放置过期医疗器械,且未与其他医疗器械进行区分,也未加贴过期标识的行为,构成经营过期医疗器械。 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涉案劣药金额不大,系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实际情况,本局决定对此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的劣药予以销毁;2.处罚款一万五千元(¥15000.00元)以上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检查图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询问笔录、随货同行单,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罚款1.5万元#
15000.00元
遵义市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遵义市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