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星辰茗品商贸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干琳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20822MA73K9BT33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新城区体育馆西侧一楼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灵)市监罚〔2026〕106号
立案后,本局通过委托鉴定、询问当事人、收集当事人证词等方式依法开展调查取证。,2026年6月3日,我局依法委托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的6瓶标签为“五粮液”浓香型白酒进行鉴定,于当日出具编号为川五辨(鉴)NO:2026060589的辨别/鉴定证明书,其显示“送鉴样品防伪标签、锰射封口标、包装盒、瓶、盖,与我公司相应包装材料印制特征不相符,属于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证号1207092)专用权的产品”。同时,查明证号为1207092注册商标于1998年9月1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注册人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3类:含酒精饮料(不包括啤酒),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注册有效期限至2008年9月13日。该商标于2004年5月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受让人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3日。2026年6月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灵台市监(鉴)结告(2026)060801号鉴定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同时,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白酒的供货方资质证件及进货票据,我局依法认定当事人构成经营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事实。经进一步查明,当事人待售的6瓶涉案“五粮液”浓香型白酒标价签标示价格为800元/瓶,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国知发保字(2024)34号)第四条“违法经营额是指当事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所涉及的侵权商品价值总额或者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及第五条第二款“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的规定,我局依法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4800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购销货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对灵台县星辰茗品商贸商行进行了:
1.罚款:金额4800元;
2.没收非法财物: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6瓶;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4800元,大写肆仟捌佰元整。
4800.00元
灵台县市场监管局
2026-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