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格达奇区醉香酒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汤丽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2741MA1CLKRG1H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加格达奇区加北乡幸福村一组中间位置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11
(2024)黑2761执381号
行政非诉执行
加格达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加格达奇区醉香酒坊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6-22
2024-06-12
(2024)黑2761执381号
行政
加格达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加格达奇区醉香酒坊行政非诉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加格达奇市监处罚〔2025〕68号
你持《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生产加工泡制酒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四)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酒类、酱油和醋”之规定,构成了生产加工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清香型高粱泡制酒、清香型纯粮高粱酒未标明生产日期及标签标注许可证编号:SC11552038202948;标注配料表与实际配料不符;在泡制酒标签上标注执行标准:GB/T10781.2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应当有食品标签,标明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除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外的其他事项,并标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用标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之规定构成了标签未按照规定标注的违法行为。
你采购食品未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对初次交易的食品供货者,应当查验其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保存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复印件,定期进行复核,确保其资质合法有效。”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297.00元;
罚款5,000.00元。
5000.00元
-
2025-1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