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嗳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黎苟根 | 注册资本:6.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502MA365CU84P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胜利北路32号二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稽食处罚﹝2024﹞147号
新余市嗳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和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牛蛙。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及第二项规定“(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给予处罚。
50000.00元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7
2
余城罚决字﹝2023﹞第(62)号
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
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5000.00元
新余市城市管理局
2023-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