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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运动国度服饰买手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4MADDU16FXR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公主岭市温州城一区东门对面北侧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5〕375号
经执法人员调查公主岭市运动国度服饰买手店(李明:220381199708271110)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包括:1、带有迪桑特标识的外套3件,每件售价160元;2、带有迪桑特标识的长裤1件,每件售价80元;3、带有迪桑特标识的短裤4件,每件售价60元;4、带有迪桑特标识的短袖20件,每件售价60元;5、带有可隆标识的短袖9件,每件售价60元;6、带有可隆标识的外套7件,每件售价160元;7、带有可隆标识的短裤3件,每件售价60元;8、带有可隆标识的长裤6件,每件售价80元;9、带有可隆标识的长袖2件,每件售价8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及相关票据,现金结算。至案发时上述产品均未销售,故该店违法经营额为4480元。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5年9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市监罚告〔2025〕37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和补充证据,对本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节 适用知识产权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 序号311 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法律依据:第六十条第二款: 违法程度:较轻 判断标准: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能及时改正的。处罚标准: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2 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北京荣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1、带有迪桑特标识的服装28件; 2、带有可隆标识的服装27件。 二、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壹万叁仟肆佰肆拾元整(13440元)。
1344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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