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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武鸣区超锋木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覃锦锋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22MA5P65F51H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大皇后村(局昌)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武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3号
2024年11月11日,我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对南宁市武鸣区超锋木业有限公司开展火灾后消防产品质量检查,发现该经营性非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上设置的2具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筒体没有钢印,使用了不合格的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我大队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11月13日前整改完毕。11月14日,我大队对其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南宁市武鸣区超锋木业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逾期未改正,违反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22号令)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006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南武消限字〔2024〕第0423 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南武消产判字〔2024〕第0003号)、《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0061号)、现场照片、现场录像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现查明 2024年11月11日,我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对南宁市武鸣区超锋木业有限公司开展火灾后消防产品质量检查,发现该经营性非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上设置的2具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筒体没有钢印,使用了不合格的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我大队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11月13日前整改完毕。11月14日,我大队对其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南宁市武鸣区超锋木业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逾期未改正,违反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22号令)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006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南武消限字〔2024〕第0423 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南武消产判字〔2024〕第0003号)、《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0061号)、现场照片、现场录像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22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南宁市武鸣区超锋木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南宁市武鸣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1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