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东屏镇谷香源饭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21MA14A2109X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东屏镇客运站东第1家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市监处罚〔2024〕91号
2024年 6月2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王宇进行了询问,通过询问得知,王宇作为经营者,承认了自己采购食品、食品原材料等未进行进货查验,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未整改的事实。
2024年6月17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镇赉县东屏镇谷香缘饭店餐饮服务采购食品时未进行进货查验。执法人员当场给予警告并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3日内整改。
6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时,王宇仍未进行进货查验。王宇的行为违反《吉林省餐饮服务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餐饮服务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吉林省餐饮服务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餐饮服务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及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中第306项“一般”给予处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1000.00元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1
2
镇市监处罚﹝2023﹞196号
赉县东屏镇谷香源饭店(经营者:王宇)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接受社会监督,执法人员当场给予警告、并责令其3天内改正上述行为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