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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永安包装工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永安注册资本:118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103226036546287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办事处平阶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18
(2025)辽0323民初8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鞍山永安包装工业有限公司
沈阳市宏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门**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25-03-13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3
2025-03-06
(2025)辽0323民初468号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上海坤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鞍山永安包装工业有限公司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4
2025-02-25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5
2025-02-19
(2025)辽0283民初1124号
合同、准合同纠纷
庄河市国乾焊材有限公司
鞍山永安包装工业有限公司
庄河市人民法院
6
2025-02-18
(2024)辽0323民初40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阴广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鞍山永安包装工业有限公司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7
2024-12-17
(2024)沪0117民初226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超彩油墨有限公司
鞍山永安包装工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8
2024-11-19
(2024)沪0117民初226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超彩油墨有限公司
鞍山永安包装工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9
2024-11-05
(2024)辽0323民初23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鞍山永安包装工业有限公司
山东圣洲啤酒有限公司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10
2024-10-29
(2024)辽0293民初145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华录科技文化(大连)有限公司
张**,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制盖有限公司,鞍山永安包装工业有限公司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2-08
(2024)鄂01知民初6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
张**,辽宁中安制罐有限公司,鞍山永安包装工业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制盖有限公司,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06
2023-12-22
(2023)鲁14民初7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张**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1-23
2023-10-16
(2023)辽0323民初3674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鞍山永安包装工业有限公司与大连鸿富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4-01-23
2023-11-27
(2023)辽0323民初3987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鞍山永安包装工业有限公司、东港市胜丹彩印包装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4-01-23
2023-12-08
(2023)辽0323民初3984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鞍山永安包装工业有限公司与沈阳市铁西区鸿承纸箱厂、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3-06-30
2023-01-17
(2023)辽0323执恢43号之九
鞍山永安包装工业有限公司、杨**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3048360.00元
执行案件
6
2023-06-30
2023-01-17
(2023)辽0323执恢43号之一
鞍山永安包装工业有限公司、杨**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3048360.00元
执行案件
7
2023-06-30
2023-01-17
(2023)辽0323执恢43号之八
鞍山永安包装工业有限公司、杨**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3048360.00元
执行案件
8
2023-06-30
2023-01-17
(2023)辽0323执恢43号之七
鞍山永安包装工业有限公司、杨**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3048360.00元
执行案件
9
2023-06-30
2023-01-17
(2023)辽0323执恢43号之十六
鞍山永安包装工业有限公司、辽宁恒跃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3048360.00元
执行案件
10
2023-06-30
2023-01-17
(2023)辽0323执恢43号之十一
鞍山永安包装工业有限公司、张**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304836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鞍税二稽罚﹝2025﹞61号
你单位于2021年9月至2023年2月取得发票代码为1500203130、发票号码为01140536-01140545、发票代码为1500213130、发票号码为00857581-00857582、00857584-00857591,发票代码为1500203130、发票号码为01140576-01140577,发票代码为1500214130、发票号码为00123888-00123899的34组加盖内蒙古日月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运输服务*国内道路货物运输,金额合计2,446,904.33 元,税额合计220,221.42 元,价税合计2,667,125.75元。取得发票代码为1500203130、发票号码为00284765-00284772、00284779、00284781-00284785,发票代码为1500213130、发票号码为00827487-00827492,发票代码为1500214130、发票号码为02063144-02063150、02066685-02066690、02075860-02075865、02075871,发票代码为1500221130、发票号码为00575455-00575462、00877644-00877646、05341056-05341064、05341066-05341068、05473487-05473492,发票代码为1500222130、发票号码为05160625-05160626、05160628-05160629、05160633、05160825-05160830、05493519-05493531、05493650-05493664、05493704-05493710、05882170-05882178、05882258-05882272、05882293-05882301、05882303-05882313、05914820的160组加盖鄂尔多斯市优胜运输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运输服务*国内道路货物运输,金额合计11,285,701.12元,税额合计1,015,713.06元,价税合计12,301,414.18元。以上发票为已证实虚开发票,以上行为认定为第三方取票行为。 你单位取得的发票代码为1500222130、发票号码为05
罚款780138.72元
780138.72元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12-17
2
(鞍)气罚﹝2025﹞002号
在岫岩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该公司建筑物与观测场的高距比大于1/10;在岫岩国家基本气象站站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种植高度超高1米的树木。
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
45000.00元
鞍山市气象局
2025-09-11
3
鞍环(鞍钢)罚决﹝2024﹞0003号
2024年6月7日,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鞍山永安包装工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检查时企业正常生产,检查发现污水处理站自动监测设施化学需氧量设置量程为0-500mg/L、氨氮设置量程为0-100mg/L、总氮设置量程为0-200mg/L、总磷设置量程为0-50mg/L。上述自动监测设施设置的量程不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5.1.1在线监测仪器量程应根据现场实际水样排放浓度合理设置,量程上限应设置为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2-3倍”的相关要求。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20000.00元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10-14
4
鞍环(鞍钢)罚决﹝2024﹞0002号
2024年6月7日,我局对鞍山永安包装工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2024年5月7日厂区外污水管网爆裂,有污水直排入河,但根据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显示,你单位4月份生产至今日,仅在4月26日和4月28日有过排水记录。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生产至今,多次利用水泵通过软管越过流量计和在线采样点后将二沉池中的废水排放至污水处理站排污口。
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
380000.00元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09-29
5
鞍税二稽罚﹝2024﹞29号
根据鞍税二稽协交(2024)第20号协查交办单及相关协查资料所列内容证明,你单位于2021年3月至2021年6月取得加盖内蒙古京阳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29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1500203130、发票号码为00284835-00284842、00284850-00284853、00284949;发票代码为1500212130、发票号码为00021254-00021261、00021344-00021351,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运输服务*国内道路货物运输,金额合计2,571,939.38元,税额合计231,474.55元,价税合计2,803,413.93元)为已证实虚开发票,你单位已将上述发票全部认证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三条 、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21年增值税231,474.55元、补缴2021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1,573.72 元。
罚款121524.14元
121524.14元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08-23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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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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