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留桃里留墅酒店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文春燕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024MAEJCT3W59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东买里镇中心路2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巩市监处罚〔2026〕103号
巩留桃里留墅酒店服务有限公司未对使用的乘客电梯进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未定期开展特种设备专项应急演练及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的行为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效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第264页第14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第274页第23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4)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时间6个月及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合并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00元。
15000.00元
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