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碧盛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范小敏 | 注册资本:1320.35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3360481MA35GJ9T0P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横港镇远景村山下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12-19
2016-12-19
(2016)皖1124民初21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滁州奥岚格机械有限公司与瑞昌市横港粮油生产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5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6-11-17
2016-11-17
(2016)皖11民辖终207号
滁州奥岚格机械有限公司与瑞昌市横港粮油生产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张育琼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6-09-22
2016-09-22
(2016)皖1124民初第2172号
滁州奥岚格机械有限公司、瑞昌市横港粮油生产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横港粮油联合社)与瑞昌市横港粮油生产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张**管辖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
2016-11-17
(2016)皖11民辖终2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滁州奥岚格机械有限公司与瑞昌市横港粮油生产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滁州奥岚格机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瑞市监处罚﹝2025﹞156号
2025年6月 18日我局在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工作中发现,当事人1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与大米取样自检检测记录台账据不一致,可能虚构出厂检验报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的规定,经负责人审批我局于2025年6月20日对此事予以立案。我局通过现场检查、调取当事人1相关资料,询问等方式对该案进行调查,现该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1瑞昌市碧盛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具有合法生产资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9年4月28日,许可生产类别为:粮食加工品。2025年6月1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检测室中仅有一台食品重金属检测仪正常工作,该检测仪仅能提供2025年1月7日至2025年6月15日的镉定量检测数据,经过执法人员比对,该数据与当事人1提供的大米取样自检记台账及大米出厂检验报告不一致,且当事人1在未经相关仪器检测的情况下,出具了含有“砷”“铅”等项目的出厂检验报告, 2025年6月25日我局委托检测机构对当事人1生产的大米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当事人生产的相关产品合格,但“镉、铅、砷”等项目数值与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同。 经询问,当事人1承认其并未对大米出厂检验报告中所有项目进行检测,出具虚假自检报告是为了满足部分客户的要求, 2025年以来未对“铅、砷”数值进行检测,对“镉”数值间歇性检测,出厂检测报告中相关数据在合格范围内随机虚构,实际未经检验合格即出厂销售。 当事人1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后,进行了相关整改,调整了大米出厂检测报告的项目,重新聘任了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规范了内部的检测要求,购买了相关设备,健全内部管理。 当事人2系当事人1的法定代表人,因当事人1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相继离职,无人全面负责当事人1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直至2025年3月当事人2开始全面管理,从2025年3月起领取每月4000元工资,截至立案之日,当事人2从当事人1处领取12000元工资;2024年因当事人1处于亏损状态未进行利润分配,当事人2未从当事人1处领取收入。当事人2在当事人1处管理期间,其为满足客户要求,安排员工对出厂检验报告相关数据进行虚构。 针对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1 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1、2主体资格。 2、2025 年6月18日现场笔录、检查照片、大米取样自检检测记录台账、金属检测仪导出数据表、大米出厂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1出厂检验报告内“镉”含量与重金属检测仪出具的数据不同。 3、2025年6月19 日、2025年7月22 日当事人2询问笔录两份份,证明当事人1生产的大米未经检测合格出厂销售的事实,及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没有异议。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营业执照、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三份,证明抽检过程合法,结果有效。 5、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办案人员已履行法定程序,当事人1案涉产品相关项目与其同批次出厂检测报告数值不同。 6、《瑞昌市碧盛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利润表》、《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2属于当事人1合伙人之一,当事人一2024年处于亏损状态,当事人2未从当事人1处获取收入。 7.工资发放表,证明当事人22025年已在当事人1处领取工资收入12000元。 8、聘书两份、6月23日出厂检验报告及分析报告,证明当事人 1已经完善相关制度,整改自检报告。
对当事人1进行一般处罚:给予警告,对当事人2进行从轻处罚:罚款 12000元。上缴国库。
12000.00元
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4
2
瑞自然资行罚决字﹝2025﹞34号
经查,被处罚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于2018年3月间在瑞昌市横港镇远景村14组(山下吴)占用土地1056.4㎡(经套合瑞昌市过渡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衔接数据库,地类为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于村庄建设边界内)建设大米加工厂房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的行为。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大米加工厂房),并退还土地1056.4㎡至瑞昌市横港镇远景村14组;2.对非法占用的土地1056.4㎡(耕地)按每平方米13元的标准进行处罚,计罚款额为人民币壹万叁仟柒佰叁拾叁元贰角整(¥13733.20元)。
13733.20元
瑞昌市自然资源局
2025-05-12
3
瑞农(粮食)罚﹝2024﹞1号
2024年8月27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你(单位)立案调查。9月2日,执法人员对你联合社负责人、经理依法进行询问调查,提取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收购台账等相关证据材料,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至此,案件事实调查清楚。 经查,你(单位)在2024年7月15日至30日期间共收购早稻粮食846.77吨,执法人员在检测仪器上也未核查到该批次粮食收购的检测数据,未提供相关粮食检测凭证证明。你单位负责人对粮食收购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行为承认属实,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并对粮食收购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原因进行了陈述。
1、没收违法所得0元; 2、没收/,数量//; 3、罚款金额51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1000元。
51000.00元
瑞昌市农业农村局
2024-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