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县新特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山泉连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玲芝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21MA18W735XE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山泉镇平安村五屯(龙房权证字第QZ201303026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3﹞338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3年11月20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龙江县新特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山泉连锁店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2.2023年12月1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龙江县新特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山泉连锁店在我局责令限期改正后仍然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3.(龙)市监责改〔2023〕山泉05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责令当事人整改其违法行为。 4.(龙)市监当罚〔2023〕山泉058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警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陈述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违法行为的事实。 6.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证明当事人龙江县新特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山泉连锁店经营者的身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资质。 8.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份,证明龙江县新特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山泉连锁店合法购进该药品。 9.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代理人商中俊的身份、代理权限。 龙江县新特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山泉连锁店涉嫌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龙江县新特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山泉连锁店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
500.00元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