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严鲜彩 | 注册资本:300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000738384725K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奇台路46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28
(2024)新0103民初7806号
租赁合同纠纷
新疆东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戴*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2
2024-09-19
(2024)新0103民初7806号
租赁合同纠纷
新疆东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戴*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3
2024-06-12
(2024)新0103民初6511号
保管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三全食品有限公司
新疆东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4
2019-03-04
(2019)新01民终89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程**
新疆东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4-01-04
健康权纠纷
新疆东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蒋**
开庭传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11
2023-02-23
(2022)新0103民初8689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新疆同方正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东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10-25
2022-01-21
(2021)新0103民初1473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新疆东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6-18
2022-05-06
(2022)新0103民初19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新疆东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38058.95元
民事案件
4
2020-07-09
2020-04-21
(2020)新0103民初2161号
租赁合同纠纷
赵*与新疆东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6-12
2019-05-17
(2019)新01民终898号
程**、新疆东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4957.80元
民事案件
6
2018-12-20
2018-12-02
(2018)新0103民初706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程**与新疆东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8-12-20
2018-08-01
(2018)新0103民初529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王**与新疆东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8-12-19
2018-11-29
(2018)新01民终330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王**、新疆东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8-07-03
2018-04-23
(2018)新0103民初2713号
合同纠纷
程**与新疆东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8-05-21
2018-04-03
(2018)新0103民初2818号
租赁合同纠纷
张*与新疆东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市监处罚〔2026〕9号
经查,当事人2021年9月1日与******有限公司签订《新疆省(市)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并在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供电公司开设了用电户号,开设户号:65001010******,向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奇台路469号入驻的商户提供售电服务,并为其售电商户安装了非分时计量电能表(交流电10kv)。合同签订后,当事人自2022年1月起至2025年4月期间以0.93元/度向商户收取电费,共售电度数为2122842度,售电金额为1974243.06元。
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2021年7月30日发布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5号)中“对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根据电能表计条件采取不同的电费收取方式。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能表计的,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按照“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收取电费。上浮幅度根据合理线损及峰谷电价购电、平段电价供电的价差予以确定,最高不超过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的12%。实际超过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存在多层转供电情况的,用户执行的电价上浮幅度合计不得超过最大上浮幅度”。以及2022年3月9日发布的《自治区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发改规[2022]6号)中“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推动工商业用户进入市场,通过市场化方式购电形成用电价格,相应取消现行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非电网直供电价格基准为市场化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到户电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当事人转供电电费标准不得高于“非电网直供电价格基准 + 12%上浮幅度”之规定,执法人员查询了2022年1月至2025年4月期间《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电费账单》(用电类别:商业用电、市场化属性:市场化零售客户),平均电价约在0.40765元/千万时(度)至0.5238元/千万时(度)之间。当事人按照0.93元/度的价格收取商业电费,超过了当时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的12%,超收电费金额共870639.0866元。
2025年10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责令退款事先告知通知书》(乌市监先告字【2025】23号),通知当事人拟责令其退款所依据的事实、依据及退款数额。2025年10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乌市监责退【2025】25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退款通知书三十日内将多收价款870639.0866元退还经营者(商户),当事人与转供电终端商户签订《商户退电费(综合服务费)协议》,在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抵扣综合服务费、租金的方式向145户超收电费商户进行公告退费,截至目前累计退款870639.0866元,并提交了149户商户收款签字退款证明和退费凭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人民币。
50000.00元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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