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枣阳市小唐四道菜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唐俊战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3MA4EA84A0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枣阳市北城幸福天地小区南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6〕186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经本局登记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2026年4月17日,执法人员对该餐饮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操作间案板台旁发现有“宣乐 红油三鲜”1箱,其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2025年10月13日,保质期:3个月”,还标注有“净含量:4.5千克,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42900600173,制造商:湖北虹日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天门市高新园义乌路杨家新沟桥南1号;电话:400-1355887”等信息,经现场称重,该箱红油三鲜毛重3.94千克。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原料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执法人员检查之时,上述食品原料外包装已开封,与其他保质期内的食品原料混放在一起,处于备用状态。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批次食品原料过期后的使用明细,其使用上述涉案食品原料制作的成品的货值无法计算。经对比市场内同类型商品价格,结合涉事门店为小餐饮店的事实,本案货值金额明显低于一万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认定为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已开封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依法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宣乐 红油三鲜”1箱(3.94千克); 2.罚款5000元。 综上,对当事人合并执行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依法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宣乐 红油三鲜”1箱(3.94千克);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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